前言
第一章 故意体系地位的问题意识
第一节 我国犯罪论体系的阶层化转向
一、平面犯罪论体系向阶层犯罪论体系转向的必要性
二、阶层论转向中所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 阶层犯罪论体系更迭中的理论争议
一、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之争的实质
二、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的外延范围之争
三、错误论的法律术语之争
第三节 阶层犯罪论体系更迭与故意体系地位变化的原因
一、哲学基础的发展
二、行为理论的变迁
三、体系自洽的要求
第二章 古典和新古典犯罪论体系中故意的体系地位
第一节 古典和新古典犯罪论体系的整体构造
一、古典和新古典犯罪论体系的哲学基础及法学方法论
二、因果行为论的行为概念
三、古典和新古典犯罪论体系的体系构造
第二节 古典和新古典犯罪论体系中故意的体系地位
一、古典犯罪论体系中故意的体系地位
二、新古典犯罪论体系中故意的体系地位
第三节 古典犯罪论体系和新古典犯罪论体系的危机
一、形式法治国思想弊端丛生
二、未遂故意与既遂故意的两难矛盾难以调和
三、古典和新古典犯罪论体系的社会功能缺陷明显
第三章 目的行为论体系中故意的体系地位
第一节 目的行为论犯罪论体系的整体构造
一、目的行为论的哲学基础及其构想
二、目的行为论的体系的构造
三、评判
第二节 目的行为论体系中的故意
一、对古典和新古典犯罪论体系中故意体系地位的批判
二、目的行为论体系中故意属于责任的理由
第三节 目的行为论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目的行为概念中存在的问题
二、目的行为论的哲学基础本体论存在的问题
三、目的行为论下责任存在的问题
四、目的行为论体系中错误论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当代德国的犯罪论体系中故意的体系地位
第一节 行为论的清算
第二节 当代德国的犯罪论体系——暨新古典与目的论结合的犯罪论体系
一、加拉斯的犯罪论体系
二、耶塞克的犯罪论体系
第三节 故意单一体系地位之批判
一、故意视为责任要件的学说存在的问题
二、将故意仅视为构成要件要素的观点存在的问题
第四节 故意双重体系地位之证立
一、故意双重体系地位构造上进行区分的该当性
二、故意双重体系地位在体系中的具体应用中的正当性
第五章 故意双重体系地位对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的影响
第一节 故意双重体系地位对我国刑法理论的借鉴意义
一、坚持阶层性的方法论思考方式
二、转变现有学说争议的考察视角
三、加速犯罪论体系由入罪向出罪的功能转化
第二节 故意双重体系地位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借鉴意义
一、明确违法性认识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二、重构错误论的适用效果/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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