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的法律强制:原则与界限》:
在这里,我们看到了一种危险,即理性自治所选择的支配性正义原则实际上却削弱了充分自治。按照罗尔斯原本的意图,充分地自治并不是按照正义原则去行动的能力,而是在正义原则的约束之下按照个体所理解的善观念去成为一个成功的道德人。但理性自治所予以内在化的正义原则仍然会继续支配个体的充分自治,并且占据主导地位。实际上,如果罗尔斯仍然坚持此种意义上的充分自治的存在,那么这种充分自治就否定了个体按照自己的理性能力修正、审核和评估善观念的意义。换句话说,充分自治并不是一种真正的自由主义意义上的自治。在这个意义上,对自治的尊重不能为国家中立提供足够的支持。
罗纳德·德沃金的策略不同于罗尔斯,他没有将自治的意义放置在正义优先于善的限制性框架之下,而是直接把自治与人的尊严内在地结合起来,因此也就省去了一些方法论上的论证负担。人的尊严是政治思考的一个基本理论承诺,没有理论家会否认这一点,但是我们应该如何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现实的宪法和法律实践采取了各种各样的规定来保证人的尊严不被恶意地损害,比如反对种族和性别歧视,保障教育平等等。这些举措背后隐含的是对个人平等价值和责任的尊重,但它们同时也需要受制于认可限制原则,即如果改变行动者理由的措施不能被行动者真正确认和接受,那么这些措施无助于促进他们过上有尊严的生活。
这个原则乍看起来很有吸引力。它认可了有尊严的生活的价值,同时主张这种生活必须是由个体自治地、真实地享有的,它体现了人的生活的伦理整全性。它反对国家基于对良善生活的确认而作出的直接干预,比如改变那些没有选择有尊严的生活的人的生活方式。它也反对间接促进善的举措,比如减少一些错误的选择项,比如国家对色情行业的禁止,可以让人不去作出这个错误的选择。在德沃金看来,只有保留好的和坏的选项,让个体过一种挑战模式的生活,才能实现伦理的整全性。否则,如果这种挑战“被他人提前压缩、简化和删减,那么挑战就会变得无趣且没有意义”。因此,至善主义式的干预和促进是无益和不恰当的。
然而,认可限制模式并没有完全排除至善主义,相反,它可以接纳至善主义的政治方案。这种模式展现了一些复杂性,比如,在挑战模式下,人们可能并不像德沃金所期待的那样成功地承担起个人责任并追求伦理整全的生活,尽管这并不必然意味着家长主义式的干预(告诫和警示)就是恰当的,但它表明了挑战模式和伦理整全性之间的张力。此外,德沃金并不同意良善生活的要素是由人的主观判断所决定的。因此,如果一种生活方式是由诸种善所构成的,而一个人低估了这种生活方式,并选择了另一种被他高估的生活方式,他就真实地活出了这种生活,从而获得了伦理整全性。然而他所选择的这种生活方式是一种越来越坏的生活,它的善要远远少于第一种生活方式中的善。在这种情况下,第一种生活方式要优于第二种,尽管它缺乏伦理整全性。
这为至善主义留下了空间。实际上,认可限制原则可以被视为受限的中立原则的相似版本。真正会给伦理整全性造成挑战的是国家干预的程度和模式,而非国家干预本身。国家采取措施限制一些坏的选择,并不会削弱挑战模式的力量,反而会让这种挑战变得更为真实(authentic),从而为个体创造运用自治的更好环境。因为认可限制原则主张个体只有内在地按照自己的判断去生活的时候,才能实现伦理整全性,然而,如何理解这里的“内在”?当一个人出于习惯而每周去听音乐会的时候,他是内在地行动吗?是的,因为他是出于自己的意愿。然而,他并没有真正地认可这一行动中的价值。因此,他并非在自治地追求价值,也无法实现伦理整全性。
高斯似乎对至善主义提出了比较大的挑战。如果公共证成原则是正确的,那么我们需要重新定位政治的角色。因为,如果国家促进善的措施不通过公共证成原则的检验,那么国家不仅不是至善主义的,甚至其权力也必须受到极为严格的限制。然而,高斯错误地定位了根本性自由原则的根本性地位,该条原则也不能提供对自治的完备说明。同时他也夸大了公共证成原则在证成国家行动上的力量。
根本性自由原则主张个体无须证成他的行为,别人对他的行为的干预才需要证成。该原则把证成的负担转移到干预者身上,这是一个比较自然的判断,然而并非全面。干预需要得到证成,同时失败的干预或者不作为同样也需要证成。借用沃尔的概括,我们把它称为“对称命题”,即干预的行为和干预的失败同样需要证成。这个问题牵扯到道德的性质,不只是干预他人的行为需要被道德评价,个人自愿地不做某些行为的不作为本身也需要被评价。这些不作为一般来说指的是不去促进某些善、不去保护某些价值。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