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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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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国公共政策英译(营商环境篇)(汉英对照)
0.00     定价 ¥ 68.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100210836
  • 作      者:
    译者:张颖
  • 出 版 社 :
    商务印书馆
  • 出版日期:
    202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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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围绕高质量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推出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取得重要成果,广受海外关注。本书通过开展该领域重大公共政策对外译介,为国际社会实时了解中国对外开放政策提供参考,并和同期推出的城市规划篇、生态环保篇一道,以融通中外的方式对外展示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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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颖,长期从事外交翻译工作,曾担任外交部翻译司会议翻译处处长,承担主要国家领导人随身口译工作,完成百万余字重要外交文献译审任务。现任北京市第二外国语学院中国公共政策翻译研究院执行院长、高级翻译学院教授,兼任全国人大法律英文译审专家委员会专家、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英语专家委员会委员。已出版政治文献类译著六本,获评中国外文局资深翻译、北京市属高校高层次人才、北京市优秀共产党员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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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是汉英对照的中国公共政策译本,选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改善营商环境领域中央和首都近期出台的重大政策法规,组建以二外为主,外文局、外交部、中国译协、中央党史与文献研究院、美国明德大学蒙特雷研究院、中央编译局英籍专家等中外专家加盟的翻译和审订团队,将我国的公共政策、法规条文等翻译为权威准确的英文,旨在及时、准确地对外翻译国家改革发展各领域和北京市落实“四个中心”功能定位过程中经济调控、社会管理、民生福利等各领域公共政策,对于国际社会实时准确了解中国国家与社会治理方法、理解中国政府执政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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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中国公共政策英译·营商环境篇》: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一条
  国家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制定或者修改、废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涉及调整实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的,依照法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授权后,可以先行先试。
  第六十二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六十三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市场主体认为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有关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六十四条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六十五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确定是否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合理把握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的出台节奏,全面评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叠加或者相互不协调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第六十七条
  国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基础性支撑。
  第六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第六十九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
  (二)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三)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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