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们要遵守普遍的政治义务?洛克提到了一种“自愿的自我承诺”:凌驾于我们之上的政治权力,只有作为我的自愿行为的结果才能发生效力。只有当我自愿准许别人拥有凌驾于我之上的政治权力时,他们才能拥有这样的权力。①这看起来好像是一种解释,是不是听着有点道理?
这也就是说原本我们并不拥有任何政治义务,这些政治义务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源于我们自愿的承诺。这也就能解释“为什么在无人区还要等交通信号灯”。因为等不等红绿灯,过不过马路本身与任何道德原则都无关。但如果这项义务是源自于我们自己自愿的同意和自我承诺,那“违背自己的诺言”,就难免会带来道德上的争议和关切了。
如果我们继续深入研究契约论,就会发现“自愿的同意”这个概念在契约主义理论中,尤其是在洛克的政治哲学学说系统中始终占据着非常重要的核心位置。因为它在理论上确实为“国家政治权威正当性的来源”提供了一种思路,而且这种思路非常有诱惑力。
大家可以想一想,如果能以某种方式证明每一个个体都认同了国家或者自愿与国家签订了一个契约,又与彼此签订了一个创立国家的契约,那么“国家权力正当性来源”这个问题似乎就解决了。通过证明每一个人都同意了国家的权威,至少在逻辑上似科就可以证明国家如何最终获得了普遍权威——凌驾于我们每一个人之上的权威。不得不说,契约主义给解决普遍政治义务的问题提供了一条看起来既明朗又简洁的思路,至少在理论上听着是非常在理的。
但在现实的政治实践中,去哪儿能找到这么一种所谓自愿的社会契约呢?在很多契约论思想家的论述中,社会契约被描述成“原初契约”。尤其是早期的契约论思想家,他们相信原初契约是一个真实的历史事件。但比较遗憾的是,就这种观点最没有说服力,因为找不到证据。
更重要的是,即使真的存在过这样一份文件,又能如何呢?此时此刻现存世界上每个国家的公民都被普遍的政治义务所约束。即使我们的祖先真的签署过类似的文件,用前代人签署的约束性文件恐怕也根本无法解释当代公民的政治义务。况且,类似的政治文件和历史事件也不是没有发生过。
1620年,在开往北美新大陆的一艘名叫五月花号的英国商船上,载着102名英国清教徒。其中41个人在抵达新大陆之前讨论了未来应该如何管理即将抵达的新世界。为了建立一个大家都能受到约束的自治团体,他们决定共同签署一份公约,就是有名的《五月花号公约》。这份文件深刻影响了后来的美国政治。但不会真的有人天真地认为当代美国3亿多人民普遍要遵守的政治义务是被这40多人让渡的吧?即使这3亿人都是那40多个人的后代,恐怕也得不出这样的结论来。
现在几乎可以断言,如果契约论论证国家权力正当性的来源一定要依靠“原初契约”,肯定是站不住脚也没有出路的。且不说这份文件有还是没有,主要是就算有也没什么用。所以,如果我们还想再坚持一下对于国家的正当性来自于自愿的同意这种论证(毕竟它既明朗又简洁),现在的重点就不应该再纠结历史上有没有这么一份文件了。最重要的是,所有那些现有被认为受国家约束的人都应该自愿地认同(认可)这种约束。
怎么办呢?有没有什么办法?
可能已经有人想出了办法——通过选举和选票。一种观点是,在现代大多数成熟的公民社会中,自愿的同意是通过投票箱来传达的。在选举政府时,人们将他们的同意赋予了它。即使那些投政府反对票的人,依然透过选举这个行为本身,暗示了他们对整个制度的同意。
假使我们再仔细一琢磨,就能发现这里面暗含着至少两个非常难以回避的问题。一个是在选举过程中,有些投反对票的人,明确声称不仅仅是反对政府,而是表达了对整个制度的异议。站在契约论的基础上,国家对这些人的普遍权威恐怕就很难透过选举和选票来获得。另一个更为棘手的问题是对那些弃权的人,又该怎么看待?
在当代政治实践中,尤其是当代西方选举政治实践中,美国在选举的设计、安排和组织上是比较成熟的。
可以通过一个事例来说明:假设,现在正在进行一堂《政治学概论》的专业课教学。教师给大家留作业的权威来自你们“自愿的同意”。如果以投票的方式表决,有六成人赞成,三成人反对,剩下的人弃权。投反对票的,我们还可以辩称他在制度形式上认可了教师留作业的权威,只是对具体留什么作业的内容表示反对。那些从始至终拒绝参与投票的,站在契约论的角度,严格意义而言,教师没法从这些人那里获得留作业权威的合法性。
更何况在现实的政治实践中,西方国家很少能把投票率保持在70%以上,每次选举都有数以亿计的选民弃权。如果一定要继续坚持契约论,认为现实的选举就是现代公民表达自愿同意的过程,同时是国家权威正当性的合法来源,毫无疑问同样是死路一条。因为即使为了提升投票率,强迫每个选民表态,情况一点都不会好转。一旦投票本身不是自愿的,那么它所表达的同意在契约主义学说系统中没有任何意义。这条路看起来同样是已经走到了尽头。
还能不能再另辟蹊径,再尝试着挽救一下契约论?毕竟既明朗又简便,哪怕过程复杂点,万一成功了,这个命题就一劳永逸地解决了。我们要相信历史上那些思想家们的执着,确实有人(包括洛克本人)都曾经为完善契约论做过很多理论上的努力和尝试。
现在思考一下,我们论证契约论前两次的失败到底卡在什么地方了?前两次,不管是想弄个具体文件出来,还是想通过选举,实现“每个人自愿的同意”(因为这是契约论阐述的国家政治权威合法性来源的基础条件)。只要试着找一种直接或明确的同意方式,找这么一种可信的具体行为,结果必然是失败的。因为不管我们怎么努力,怎么折腾,总有反对和弃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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