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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法治政府的信息规制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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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22702308
  • 作      者:
    作者:朱春华|责编:梁剑琴
  • 出 版 社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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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朱春华,男,法学博士,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师,硕士研究生导师,兼职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主要研究行政法学与政府规制理论,长期参与行政立法及从事行政诉讼实务。主持并结题国家社科基金课题一项及教育部等省部级课题多项,在《清华法学》《法商研究》《比较法研究》《行政法学研究》《政治与法律》等期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出版专著一部,获全国首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提名奖(2013)、湖北省第十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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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在各国政府治理社会的“工具箱”中,信息披露是一种广受青睐的新型规制工具,具有相对柔性与促进民主等优势。政府通过提供信息,引导人们的决策与行动,试图实现规制目标,但往往面临有效性不高或合法性不足的困境。在有效性上,存在信息过剩、理解与行动转化困难等多重障碍;在合法性上,存在权力滥用与侵犯权利的可能。本书采用经济分析法、判例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对信息披露作为规制工具的原理与实践进行了讨论,包括其概念、特征、类型、目标、功能与作用机制,分析了其有效性障碍及合法性问题,提出了效率优化与法治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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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二)三方权益之间的关系
  信息披露的作用机制是通过提供信息的方式来影响公众的决策,对上述三种权益的影响发生在同一过程之中,但侧重有所不同。对有毒害食品之警告,以警示公众规避风险为主要目的。对行政“黑名单”,则须区分情况,有些几乎以名誉制裁为唯一目标,有些还混合了风险警示的目的。
  从理想的情况来说,这种目标侧重说(混合说)是不正确的。如果公众能正确理解和评价信息,并采取适度的抵制(规避)行动,那么负面信息披露引起的公众知情收益与违法人的名誉受损在量上是完全等价的。亦即,名誉惩罚效果大是公众需要采取更大的风险规避行动,名誉惩罚效果小是只需要较小的风险规避。例如,因性犯罪者的危险性,社会对其的排斥几乎是全方位的,这种更大的风险规避行动与其污名的严重性对应;拖欠税款则反映出履约能力与诚信程度低,社会排斥表现主要是经济交往减少,这种中等的抵制对应中等的污名。
  总之,假设公众能正确评价信息,违法信息的名誉罚效果与该信息对公众的知情利益是正好相等的。如此推论,任何违法信息的披露,无论对特定人造成了多少名誉(人格)损害,都会被公众的知情利益所抵消。换句话说,除非涉及国家或商业秘密,任何负面信息披露都是正当的,不存在侵犯名誉权或隐私权(或其他人格权)一说,唯一要求是保证信息的真实性。那么,负面信息披露的问题可以简化为两个问题:一是通过正当程序(并不意味着一定需要相对人参与)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二是对错误信息披露提供救济。除此之外,不能对负面披露施加其他的法律限制。
  但是,现实生活要复杂得多,有几种原因使得上述理想情况不成立。一是出于社会偏见、人类固有的认知缺陷、群体极化与从众心理、不完全的信息结构等因素,使得人们对违法(风险)信息的理解、评价和行动可能不适当,是过度的或不足的。二是关于特定人的违法信息可能被其他不法分子恶意使用,这可以归属为人们熟知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三是行政机关也可能滥用权力,除开正当程序的限制,可能还需要来自法律保留原则的限制。
  在这些情形下,公众知情利益、执法效率、特定人名誉损害就会发生不一致。例如,对社会公开卖淫嫖娼人员的违法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名誉损害很大,行政机关也能充分认识到这种损害。其配偶等利害关系人也许有知情利益,可向其限定披露,但对公众而言,避免风险的价值很少。①因此,从实际功能看,曝光主要是对色情交易潜在对象的威慑功能,这是典型的惩罚功能。另外,曝光可能造成“污名”的标签效应,即公众可能反应过度,被曝光者修正自我认知(即认为自己本质就是违法犯罪者),造成被曝光者回归社会困难,容易结成反社会的小团体。
  标签效应在不同的违法类型中存在差异(曝光超速和嫖娼显然不一样),且其大小如何未得到学界公认。从根本上说,标签效应源自公众不能正确评价违法信息中的风险成分(正如许多人曾将乙肝病毒携带者和乙肝患者等同,以及对艾滋病毒感染者的过分恐惧),并在内心自动且长久地给违法人贴上了一个“累犯”标签,易将被曝光者的正常行动也解释成有害,并采取不必要的抵制行动。这些行动既不利于其自身,也不利于被贴上了“污名”标签的人,甚至造成更广泛的社会福利损失。如果公众能正确评价违法信息,披露对被曝光者造成的“损害”属于正常的社会评价降低,并不有损人性尊严。本书不具体讨论何种情况下披露自然人违法信息是适当的,这需要更多的社会科学研究,但足以指出,它可能面临惩罚过度的风险,反过来伤害了公共利益。
  披露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负面信息则与自然人大不相同。一是公众因交易需要,更有知情利益。但曝光卖淫嫖娼则不同,除了少数特定利害关系人,获知该信息对于社会关系缔结而言用处不大。二是几无标签效应与回归社会问题。自然人的人格和名誉是多方面的,包括个性、道德品行、工作能力等极其广泛的维度,一个方面被贴上了污名标签,人们很容易类推到其他维度,形成了对整个人的否定,但这种类推却难以验证和推翻。因此,对自然人的污名洗刷不易,容易造成“做什么事都是错的”,结成反社会的团体就很有吸引力了。但企业的违法信息则不同,主要是关于产品或服务中的违法或欺诈,一般不发生类推过广的问题,即使发生了也相对容易验证。因此,一般而言,披露自然人的违法信息可能具有超出公众知情利益需要的“额外”名誉惩罚效果,披露企业违法信息引发的抵制可以看成公众的合理规避,不构成“额外”名誉制裁。
  基于上述道理,本书以为在信息公开法和隐私法上,只有自然人才有隐私,而企业没有隐私可言的做法是适当的(商业秘密是另一回事)。行政机关掌握的自然人违法信息也属于个人隐私信息,同样地,只有公共利益超过隐私利益时,披露自然人违法信息才是正当的。①例如在美国,《信息自由法》b款第7 (c)项规定,可以合理预期会构成对个人隐私权的无正当理由侵犯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记录和信息可以豁免公开。此处的“执行法律”是指保持法律不被破坏的行为,包括对违法行为的调查、追诉和防止的行为在内。“违法行为”的范围包括刑事违法、民事违法和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在内。个人受到的纪律处分、刑事纪录等都构成隐私。②行政机关决定不公开隐私信息时,只需要证明,“可以合理预期”公开会产生对隐私权的无正当理由侵犯,而不需要达到确信的程度。③在许多案件中,法院基于利益衡量,判决违法信息中的个人身份信息不应当公开。例如,联邦调查局收集了超过2400万人的罪犯身份记录。在“司法部诉新闻自由记者委员会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公开这些记录“构成对个人隐私的无正当理由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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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绪论
第一节 引言
一 行政新工具——信息披露
二 行政法传统命题——控制权力与促进公共利益
第二节 研究目的、意义、视角与方法
一 研究目的与意义
二 研究视角
三 研究方法
第三节 本书在学术谱系中的位置
一 多学科构成的背景
二 法学学科内的定位
第四节 国内研究综述
一 法学的研究
二 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的研究
三 经济学的研究
第五节 国外研究综述
一 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的研究
二 法学与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研究
第六节 可能的创新、本书框架与主要结论
一 现有研究的不足与可能的创新
二 本书框架与主要结论

第一章 信息规制工具的概念与特征
第一节 规制与规制工具的概念
一 从规制到政府规制
二 广义与狭义的政府规制
三 规制工具的概念
第二节 信息规制工具的概念
一 国外法学、经济学的定义
二 国外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的定义
三 国内法学、经济学的定义
四 国内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的定义
五 现有定义的对比与总结
六 本书的界定
第三节 信息规制工具的特征
一 一种行政规制手段
二 一种独立的规制手段
三 具体的规制目标
四 独特的作用机制
五 作用效果的复杂性、间接性与不确定性
六 低行政成本与可执行性
七 相对柔性、政治接受度高

第二章 信息规制工具的类型
第一节 信息规制工具的类型(一)
一 以信息披露的主体为划分标准
二 以信息披露的价值属性为划分标准
三 以信息接收者的范围为划分标准
四 以披露内容与披露格式是否特定为划分标准
第二节 信息规制工具的类型(二)
一 以信息披露的法源依据为划分标准
二 以披露内容是否涉及法律判断为划分标准
三 以信息流动的方向为划分标准
四 以信息工具与其他规制工具的结合性为划分标准
五 以信息披露的详尽程度为划分标准
六 其他划分标准
……
第三章 信息规制工具的机制、目标与功能
第四章 信息规制工具的有效性与合法性问题
第五章 信息规制工具的有效性与合法性治理方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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