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儒学通志·魏晋南北朝卷·纪事篇》:
九品官人法主要是对官吏的候补人选进行品评。在对乡党人士考察过程中,重要一环即宗族乡党舆论。如《通典·选举二》载:“陈寿居丧,使女奴丸药,积年沈废;郄诜笃孝,以假葬违常,降品一等。其为惩劝也如是。”就因为陈寿使女奴丸药,被评议为不孝,所以屡遭打击,可见当时对于乡里品评的重视。
其次是选拔人才的方式,主要是根据地方官员的举荐,其具体操作记载可见《通典》卷十四《选举二》:“九品之制,初因后汉建安中天下兵兴,衣冠士族多离本土,欲征源流,虑难委悉,魏氏革命,州郡县俱制大小中正,各取本处人任诸府公卿及台省郎吏有德充才盛者为之,区别所管人物,定为九等。其有言行修著,则升进之,或以五升四,以六升五,倘或道义亏阙,则降下之,或自五退六,自六退七矣……而九品及中正至开皇中方罢。讨其根本,陈寿《魏志》言之太略,故详辨之也。”
据杜佑所详释,司徒在朝廷选拔一批士族出身的官员,让他们担任原籍州郡的大中正或中正官,负责考察本州郡士人。州郡中正只能由本地人充当,任中正者本身一般是九品中的二品即上品。大中正推荐选举产生本州郡的小中正,并经司徒任命,后来改由朝廷重臣司徒选拔,甚至司徒或吏部尚书直接兼任州的大中正官。《通典》卷一四《选举典》:“州郡皆置中正,以定其选,择州郡之贤有识鉴者为之,区别人物,第其高下。又制:郡口十万以上,岁察一人,其有秀异,不拘户口。其武官之选,俾护军主之。”
中正官的主要职责就是负责品评本州郡和散居其他各郡的士人。品评标准有三:家世、行状、定品。所谓家世,就是指家庭出身,即父辈或祖辈的官籍门阀,称作“簿世”或“簿阀”。行状即个人品行、能力、才华、相貌的总称,指中正对士人德才的评语。定品即确定品级,指依据行状、家世来确定品级,晋以后则完全以家世来确定品级。依据这三个标准分为三类九等,三类即上品、中品、下品,九等即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一品为圣人之品,无人能及,故实为虚设,二、三品为上品;四、五、六为中品,七至九品为下品,实际没有机会入仕;故能够起家人仕的,实际只有上品与中品的五个品级。定品时原则上依据的是行状,即士子德才评语,像“天才英博,亮拔不群”或“德优能少”,都是中正对士人的评语,家世只作为参考。中正将评议结果上交给司徒府,经过复核后送往吏部,这就是选拔官员的依据。中正评议人物三年调整一次,中正有权升降定品者,同时政府也会对违法中正予以追责。《三国志·魏书·常林传》注引《魏略》即记载了魏初正始前王嘉、时苗任郡中正的事迹:“先时国家始制九品,各使诸郡选置中正,差叙自公卿以下,至于郎吏,功德材行所任。茂同郡护羌校尉王琰,前数为郡守,不名为清白。而琰子嘉仕历诸县,亦复为通人。嘉时还为散骑郎,冯翊郡移嘉为中正。”从这段材料我们可以看出,王嘉在地方任职,且兼任散骑郎,这就使他具备了中正官的资格,从而被各郡长官推选。
曹操由于政治军事上的需要,曾多次颁布“唯才是举”的法令。曹丕采纳九品官人法的建议,首先是因为九品官人法本身确有其可取之处,因为它坚持的是品状并重,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选拔人才的作用,具有“唯才是举”的精神。其次是照顾了世家大族的利益,曹魏政权得到了士族的大力支持。但由于后期品评过程中更重视出身,故九品官人法的后期实施效果却并不令人满意,有才有德者如果出身寒门,也只能定在下品。而出身豪门者则能轻易位列上品。自设立这一选官制度以来到两晋时期,九品官人法最终成为门阀士族的专用选拔工具。由于这一官人选拔法在后期的发展中更加偏重门第,甚至显现出完全以家世为准的弊端,自西晋以后倍受批评。太尉刘毅上疏论曰:“今陛下立中正,定九品,高下任意,荣辱在手,操人主之威福,夺天朝之权势。公无考校之资,私无告奸之忌,因心百态,营求万端,廉让之风灭,争讼之俗成,窃为天朝耻之。”(《两晋秘史》第十一回《刘毅论上中正九品》)刘毅陈述中正之设,损政有八,故宜罢除中正,摒弃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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