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民法典的出台,我国对条件成熟的法律部门法典编纂作了规划与部署,其中,对行政基本法典、教育法典、环境法典等行政立法领域的法典编纂适时启动作了安排。这就意味着公法领域法典编纂正式进入立法机关议事日程。事实上,尽管许多公法法律没有以法典名称命名,但是在通常观念中,许多法律本身具有法典地位,如宪法、刑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即以往具有法典地位的法律与目前所要编纂的行政基本法典、教育法典和环境法典之问存在何种区别。正因为如此,一方面,公法领域法典化大行其道,成为当前公法领域研究的重要课题;另一方面,公法领域出现了再法典化的探讨,希望进一步推动以往具有法典地位的法律再次修订,形成具有法典名称的法典。对此,有必要进一步深入探讨公法领域法典化问题,以期推动不同公法领域法典编纂。基于此,本书选择当前较受关注的行政基本法、教育法、环境法和刑法四个领域,从历史和现实等角度讨论其法典化进程,既梳理相关领域法典化研究成果,又对相应法典编纂进行一定的研究,希望以此参与到公法领域法典化研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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