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水善治:法院组织治理与法官团队管理》:
1.何以有效放权与赋能
就内外环境而言,当前人民法院正处于后司法改革时代,以司法改革布局谋篇的司法责任制、人员分类管理、健全职业保障、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组成的基础性改革四梁八柱业已形成,多项综合配套改革也正稳步推进。那么,这些改革措施到底释放了或者说促进了对法院管理理念的哪些信号呢?自上而下改革部署的推行已经积累了土壤和养分,而看不见摸不着,但却无处不在、至关重要的管理理念是否适应了基于司改带来的环境变化呢?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是我们熟知的司改理念,如果从管理理念来解读,我们还可以得到这些启发。让审理者裁判,本质就是放权和赋能;由裁判者负责,本质就是分权制衡下的权责明晰和统一。
关于放权和赋能的管理理念,不仅适用于人民法院,其实也根植于当前各类组织的管理理念调整和变迁之中。就像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以科层制为代表的自上而下管理理念适应了外在环境的要求一样,现在越来越多的管理者由衷地感到,放权给基层、赋能于一线,并不会使组织变成混乱不堪的洪水猛兽。相反,如果以“价值观驱动型文化”的引领,辅之以适度规则的检验和校正,组织自身能像生态系统一样生生不息、运行有序。让审理者裁判,深层的理性和管理逻辑,正是基于无论是案件的事实认知过程,还是法律的解释和适用过程,都充斥着大量的证据考证、事实认知、判断推理及价值权衡的过程,案件决策的及时性和科学性,最高效和最可靠的决策者,不是别人,正是与案件证据和当事人距离最近的法官本人。放权,更侧重法院管理者对一线审判人员的信任和激励;而赋能,一方面是给法官赋能,另一方面是法官给自己赋能,法官不仅要做好裁判者,还要当好团队管理者,这一点当前特别重要但却容易忽视。
使判者负责,本质上是分权制衡下的权责明晰和统一。在司法改革推行初期,受这一理念影响最大的是院庭长如何行使监督管理权,似乎总彷徨于“一管就死”和“一放就乱”之间,有一段时间基层的管理理念还出现过院庭长放松监管的情况,源头都是没有深入地把握具体改革措施下蕴含的深层规律和管理逻辑。
总体而言,“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既可以看成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也可以解读为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具体如何为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较好理解,上文已阐述,此处不再赘述。需要再次厘清的是,作为主要矛盾的如何更好地放权与赋能问题。放权和赋能,基于长期的自上而下管理的思维定式和路径依赖,这毫无疑问需要法院管理者的气魄和胆识,更需要一线法官不断完善自身综合能力,激发内驱力,对自己赋能的同时对团队赋能,担得起、经得住放权。因此,作为次要矛盾地位的分权制衡下的权责明晰和统一,是为主要矛盾服务的。近年又在逐渐强调的各类监督管理具体措施,是综合配套改革举措中对改革全局的自我完善和校准,并不能掩盖、取代放权与赋能的改革主旋律。对于法院管理理念来说,更应该紧扣改革的律动和真意。
2.如何防止规则反噬愿景
规则的重要性已经毋庸置疑,但规则密度及内容的适度合宜似乎还需要摸索和探讨。想起一个形象的比喻,有这么一种说法,设定规则如同在一匹布上缝制界线,缝上线以后的布面视觉更为规整有序,但拿到阳光下看一看,同时也留下了更多的针眼。规则的制定,正如这块布一样,适度的缝制无疑有利于目标的达成,但过细过密的缝制,不但布的整体性被破坏,还留下了更多的漏洞需要填补,带来了更大的执行负担和更高的管理成本。这些还不是最要紧的,最要紧的是,如果规则本身经不起检验,如果缺乏系统性和体系化构建的规则,甚至碎片化或运动式的规则,恐怕运行期间除了大量的管理成本和基层负担之外,更怕会反噬“以人民为中心”的法院愿景本身。
系统动力学中,对于这一现象也有自己的视角和解释。系统论认为,系统的目标一定与人们的初衷,或系统中某个个体的意愿相关。由于系统中镶嵌着子系统,所以系统整体目标下还会有其他子目标。如系统中各个子系统的目标与系统的整体目标不一致,都会或多或少地对系统整体行为产生影响,可能使系统的整体目标发生偏离,严重的情况还可以发生目标侵蚀。一个成功的系统,应该能够实现个体目标与系统总目标的一致性。让我们换个话语体系,继续讨论规则与愿景的关系。具体规则的适用对象,绝大多数是为系统内的子系统准备的,对于法院管理来说,是为内设机构及其组成人员准备的。如果规则不尽科学、合理及恰当,而构成法院整体系统的子系统(内设机构和人员)受制于压力和约束,只能选择机械遵守规则的话,结果只有一个,子系统的目标发生了与系统整体目标的偏离甚至侵蚀。以子系统的避免犯规为中心,悄悄地侵蚀了整体系统的以人民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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