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解决是古往今来不同社会形态下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在“法律的荫影下”运作着。早在北美殖民地时期,美国本土就存在着传统的ADR形式。美国独立后,ADR有了商业纠纷与劳资纠纷两条不同的发展路径。随着美国国家法律体系的不断发展,传统ADR在经历了早期的制度化准备后,开始向新型ADR转变。
伴随着不同阶段国家与社会对纠纷解决实际需要的变化,美国联邦新型ADR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初建、发展、变革、完善四个阶段。美国联邦ADR的历史发展是对规则从“逃离”到“回归”的过程,存在着规范对ADR的影响从“隐性化”到“显性化”,还有法院对ADR从“竞争”到“合作”的变化。美国联邦ADR的历史发展图景展示出,在ADR和诉讼趋异的价值追求与趋同的社会现实之间,ADR面临着与规则和法律关联加深的制度化和当事人合意的纯化之间的构造性矛盾,而解决这一矛盾的关键,即建立以利益均衡为核心,迅捷而符合实际的解决纠纷的多元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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