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第三条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的内容]
第五条 【国家发展劳动事业】
[职业教育]
第六条 【国家的倡导、鼓励和奖励政策】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内容]
[发明创造]
第七条 【工会的组织和权利】
第八条 【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和平等协商】
第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设置】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 【国家促进就业政策】
第十一条 【地方政府促进就业的措施】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提供的服务]
第十二条 【就业平等原则】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第十四条 【特殊就业群体的就业保护】
[残疾人就业保护]
[退役军人就业保护]
第十五条 【禁止招用未成年工】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概念】
[涉外劳动关系的认定]
[劳动合同的种类]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则】
[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力]
第十八条 【无效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规定]
[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机关]
[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电子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条款】
[试用期仅为约定条款]
[试用期长短]
……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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