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二版)
0.00     定价 ¥ 42.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JD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14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040571301
  • 出 版 社 :
    高等教育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1-11-01
收藏
作者简介
  夏吟兰,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等职。在《中国法学》《政法论坛》《法学家》《法商研究》《美国家庭法季刊》《澳大利亚女性法学》等国内外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百余篇。代表著作有《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离婚自由与限制论》《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原理》等。该书主编,撰写第九、十章。
  
  林建军,法学博士,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市妇女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等职。在《中国法学》《法学论坛》《法学杂志》《河北法学》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独著、主编、参编著作20余部。代表著作有《妇女法基本问题研究》《妇女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等。该书副主编,撰写一、二、三章。
展开
内容介绍
  《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二版)》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及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全面介绍了我国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的基本理论和重要制度。教材篇幅适中,内容新颖,体系完整,逻辑严密,充分吸收了婚姻家庭法学研究的新成果、前沿理论、司法解释、司法案例,注重知识性、理论性和实践性的统一,适应了新时代法学高等教育发展的全新要求。全书除每节配备案例、案例解析、思考题外,还采用二维码方式链接习题和拓展学习内容。
  《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二版)》以高校法学专业学生为主要读者,亦可作为社会读者学习婚姻家庭继承法的有益参考书。
展开
精彩书摘
  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立法
  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后,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虽然日趋没落,但它对人们的束缚一直延续到新中国成立前的旧中国。从立法上来看,当时的统治者有的企图用稍加改良的封建的法律使旧的婚姻家庭制度得以保存,有的则模仿、袭用资本主义国家的亲属立法,但实际上并没有对旧的婚姻家庭制度进行根本的改革。从总的方面来看,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仍然居于统治和支配地位。
  (一)清末和北洋军阀政府的亲属立法
  中国近代的婚姻家庭立法活动始于清朝末年。1910年12月颁行的《大清现行刑律》,是在修订《大清律例》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过渡性法律,本质上仍然是一部诸法合体的封建法律,但在婚姻、家庭、继承和其他纯属民事的规定上,不再有刑罚方面的内容,以示民、刑有别。其中有关婚姻家庭的许多规定依然体现了浓厚的封建色彩。《大清现行刑律》中的婚姻家庭法规范和其他民事法规范,在清朝覆灭后仍被北洋政府援用。
  严格意义上说,中国婚姻家庭法近代化的尝试是在制定《大清民律草案》时开始的。1902年至1911年间,清政府开展了修订法律的活动,1907年开始组织人力起草民法典,1911年8月起草完毕.定名为《大清民律草案》,分为民法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五编,共1569条。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独立的民事法律草案,其中第四编为亲属编,分为通则、家制、婚姻、亲子、监护、亲属会、扶养之义务七章,共计143条。《大清民律草案》的编制大体以日本明治二十九年民法为蓝本,同时参考了德国和瑞士的民法。亲属和继承两编之外的其他三编基本采用了现代民法的有关原则,考虑到亲属法与国家的民情风俗、文化传统密切相关,带有鲜明的固有法特性,亲属编移植西方资产阶级法律比较少,仍贯穿宗法精神,保留了相当多的封建礼法因素。
  虽然《大清民律草案》未及颁行就因清政府被推翻而退出了历史舞台,但清末修律对中国传统的立法模式和立法观念进行了变革,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几千年来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法律思想,打破了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旧格局,使婚姻家庭法成为民法的一部分。
  北洋军阀政府统治时期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除援用上述《大清现行刑律》的有关规定外,还通过当时的大理院作出大量的判例和解释,以补充法律之不足。此外,北洋军阀政府于1926年制定了《民律草案》,其中有亲属一编,该编以专章规定宗祧继承,封建色彩十分浓厚。但该《民律草案》未正式施行,只是曾由北洋军阀政府司法部通令各级法院作为内部条例援用,在现实生活中的影响十分有限。
  (二)国民党政府民法亲属编
  南京国民党政府建立之初,从1928年至1930年起草的《民法典》陆续颁布,其中第四编亲属编于1930年12月公布,自1931年5月5日起施行。该亲属编分为通则、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扶养、家、亲属会议七章,共171条。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施行的亲属法,虽然该法在很大程度上机械照搬了德、日等资本主义国家亲属法的内容,但在反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方面仍然值得肯定,特别是该法废除了相沿数千年的宗法制亲属分类,确立了较为科学的亲属分类和亲等计算方法;否定了包办买卖婚姻和早婚早育的陋习,确立了婚龄的限制标准和一定的婚姻自由精神;取消了宗祧继承和立嗣制度,提高了非婚生子女的地位;废除了公开的多妻制,基本确立了一夫一妻制等。
  这个亲属编的颁行,从形式上完成了中国亲属法从古代型向近、现代型的转变。但它并不是中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成果在法律上的表现,而是一味仿效资本主义国家的亲属立法,脱离中国当时的实际。
  三、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家庭立法
  早在五四运动时期,当时的新文化运动就为妇女解放、婚姻自由观念的确立奠定了思想和理论基础。中国共产党运用法律武器对婚姻家庭制度进行全面的改革,则是在有了自己的根据地后,即自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开始的。
  1927年以后,一些根据地实行了社会民主改革,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也是其中的重要内容。抗日战争时期,许多边区都相继颁布了自己的施政纲领,其中也包括解放妇女、改革婚姻家庭制度的各项基本政策,为各边区的婚姻条例提供了立法的基本依据。1931年颁行的《闽西婚姻法》、1931年7月的《鄂豫皖工农兵第二次代表大会婚姻问题决议案》等,都是为改革婚姻家庭制度而采取的立法措施。
  随着全国性工农民主政权的建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婚姻条例的决议》。在新中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于1931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后,根据执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的实践经验又作了必要的修改,于1934年4月8日颁行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关于婚姻制度的原则规定。确立了男女婚姻自由的原则,实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二是关于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的规定。废除了聘金、聘礼及嫁妆等陋俗。三是关于离婚及其程序的规定。实行离婚自由,男女双方同意离婚或者一方要求离婚的,须到乡或城市苏维埃办理登记。四是实行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五是保护革命军人的婚姻。红军战士之妻离婚须征得其夫同意。
展开
目录
第一编 婚姻家庭法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本章内容提示
第一节 婚姻家庭的概念和本质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二、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三、婚姻家庭的职能
第二节 婚姻家庭制度
一、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
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三、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四、婚姻家庭法的法律渊源
五、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四节 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沿革
一、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立法
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立法
三、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家庭立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家庭立法
前沿问题探讨
思考题
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本章内容提示
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二、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三、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的体系
第二节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一、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的内涵
二、国家保护婚姻家庭的内容
第三节 婚姻自由
一、婚姻自由的概念和特征
二、婚姻自由的内容
三、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四节 一夫一妻
一、一夫一妻的概念
二、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五节 男女平等
一、男女平等的概念
二、男女平等的内容
第六节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四、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五、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七节 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
一、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
二、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三、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前沿问题探讨
思考题
第三章 亲属制度
本章内容提示
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和种类
一、亲属的概念
二、亲属的种类
三、亲属的范围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一、亲系
……
第二编 继承法
拓展阅读资源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