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是关于作为独立个体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律。人们希望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是融洽的,否则法院便会介于其间和平且权威地解决人们之间的纷争。既然有这样详尽并且普遍适用的法律调整着我们的日常生活,我们就有充分的理由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即这样的法律是何时以及怎样被创造出来的?如果我们全都碰巧生活在同一部民法典(例如拿破仑构思并主持下编纂的这部法典)的统治下,那么答案可能会非常简单。不幸的是,法律的发展史并不如人们想象中那么简单:一个复杂的因素就是我们现在称之为西方世界的法律由两种相当不同的法系组成,它们是英国的普通法系和欧洲的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作古罗马——日耳曼法系。这两种同起源于欧洲的法律体系是怎样产生、并经历了怎样不同的发展阶段,以及又是如何总能保持各自特性的,便是这本书将要论及的一个主题。在这本书中,大陆法系的法律家(lawyer)不仅能从他们本国的法律传统中学习到一些知识,而且还能了解到英吉利海峡对面的英国法律中的(即普通法系)一些情况,反之亦然。如果某一天英国的法官和大陆法系的同僚一同供职于欧洲的法院,这将会是极其可喜的。国家法律史的资料是很容易得到的,对罗马法和教会法的研究工作也同样如此。当然,我的这本书主要是根据对以上三者的研究。但我这些研究仍然是少见的,它超出了民族/国家的边界,并尝试对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历史脉络进行编排并尽量使之成为一个完整的结构。这本著作或许对对现有研究有一点推进。它是我在根特大学法学院的授课以及1984—1985学年在剑桥大学访问期间的一个成果。
这部小书的时间跨度涵盖了从第六世纪到第二十世纪这一时期,它并非为了对私法的本质做出分析,而仅仅是一部外部史。[ 外部史即科学史的“外史”,是指社会等因素对科学发展影响的历史。“外史论”(externalism)强调科学史研究应更加关注社会、文化、政治、经济、宗教、军事等环境对科学发展的影响,认为这些环境影响了科学发展的方向和速度,在研究科学史时,把科学的发展置于更复杂的背景中。参见刘兵:《克丽奥眼中的科学》,山东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24页。——译者注]这本书阐明了历史上有那些伟大的立法者、法学家和法官,谁塑造了这样一部外部史以及他们竭力想设计出什么样的法律文本。本书中,法律规范本身仅仅被偶尔地论及,这样做是为了举例说明那些影响事件过程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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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超出了民族/国家的边界,并尝试对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历史脉络进行编排并尽量使之成为一个完整的结构。
——R.C.范·卡内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