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世纪60年代,有毒物质的危害性开始得到全球范围的认识与普遍关注。有毒物质侵权(toxic torts)具有后果发生的缓慢性与潜伏性、损害结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因果关系证明的棘手性、损害赔偿救济的多元化等特殊属性,因此该类侵权案件的受害人维权之路尤为艰难。这些现实困境推动了学术理论在不脱离现有根基的基础上对于有毒物质侵权的责任构成、责任承担以及司法适用的突破性发展。本书就此展开层层深入的探讨并提出契合中国实际的具体理论与制度构建建议,即有毒物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区别于一般侵责任,须特别的判断(因果关系判定的独特性与潜在损害的有限认可),有毒物质侵权责任形态具有多样性(特别注意比例责任在不同毒物侵权中的适用),有毒物质侵权的损害赔偿具有丰富性(尤其注重潜在损害赔偿的实现路径),在侵权救济外应辅以其他救济途径(诸如责任保险与补偿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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