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检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实施十年的司法实践,理论联系实际探讨《法律适用法》总论部分立法的热点问题,回应学界对《法律适用法》的理论关切,提出了若干见解独特的理论观点。
本书考察了界定涉外民事关系“要素说”理论的历史流变,认为在简单的商品交换时期采用“要素说”界定涉外民事关系可行,在复杂的商品交换时代要注重考查涉外因素是否与民事关系存在实质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应采用“原则说”与“要素说”结合的方法界定涉外民事关系。本书从立法、理论和实践诸方面论证了《法律适用法》提高了最密切联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的定位,将其由法律选择方法擢升为补充性法律原则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基本原则;国际条约并非一概优先适用,国际惯例不应完全作为补充性法律适用;“直接适用的法”理论在我国已经入律,应从法律适用法法律制度角度开展研究;涉外民事关系定性单一适用法院地法存在不足,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应当作为定性的补充性法源;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存在设计缺陷,法院应当是外国法查明的单一主体;我国法律适用法法条竞合现象较为普遍,应当加强立法的科学性;经常居所地法作为属人法是革命性变革,国籍国法、住所地法应当作为经常居所地法的必要补充。本书在观念上有突破,理论上有创新。
本书资料翔实、逻辑缜密、求新务实、观点新颖,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前瞻性和实用性,堪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研究的一部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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