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有大量的行政权运行规范,并不是纯粹的私法。《民法典》使用了184次“登记”、13次“批准”、2次“行政许可”和1次“备案”;使用了5次“国家机关”、1次“行政机关”、6次“有关机关”、9次“民政部门”、8次“有关部门”、21次“登记机构”和7次“主管部门”。《民法典》的实施,不仅在于私权主体的遵守,更在于公权主体的践行。要树立整体主义法治观,更多从民事权利保护的角度,而不是从行政监管的角度,科学解释《民法典》中行政权运行规范。要树立整体主义治理观,科学界定民法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行为、民事责任与行政权的关系,科学界定私人自治与国家强制的关系,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