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中国涉外知识产权律师,在日常法律工作中经常接触跨国知识产权案件。借此博士课程学习机会,笔者在挖掘和评析国内外最新文献资料的基础上,结合自身法律实务经验,力求全面地对知识产权国际私法理论与制度进行准确的分析,在厘清知识产权地域性与法律冲突关系的基础上,分别对跨国知识产权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关键问题进行全新的详细论述,并结合中国目前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情况,提出相关立法建议以及可操作性应对方案,以期为我国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学术镜鉴。
本书首先厘清了知识产权法律冲突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关系。在对知识产权的地域特点和知识产权法律冲突产生的各种成因和条件进行梳理的同时,笔者认为,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并不直接导致知识产权法没有域外效力,不能将知识产权法的域外效力与知识产权的域外效力这两个概念相互混淆。从国际公约和各国司法实践来看,知识产权法域外效力的实现并不排斥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不仅与知识产权法律冲突性质不同,而且在当前,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也没有突破其地域性。传统国际私法领域长期忽略对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并非困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而是国际性知识产权案件较其他传统民商事案件出现稍晚,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等特点以及各国在较长时间内对知识产权案件多规定为专属管辖等各种原因共同导致的。
本书主张,为便于确认知识产权国际私法问题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制定及其判断标准,有必要将以登记或注册作为有效要件的知识产权与不以登记或注册作为有效要件的两种知识产权加以区别,即划分为注册类知识产权和非注册类知识产权。在法律适用方面,通过对法律关系进行定性,将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具体细分为知识产权本体、合同和侵权三种法律关系,并逐一讨论这些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的详细规则。在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基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排他性特点,承认与执行外国知识产权判决,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实体性判决以及程序性、临时性禁令的承认与执行。
在吸取外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书针对我国涉外知识产权国际私法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在管辖权方面,建议在侵权案件中发生无效抗辩或反诉权利无效时,明确由我国法院专属管辖,并增补平行诉讼的解决方式和临时性强制措施。在适用法律方面,建议增加除归属和内容之外其他属于知识产权本体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涉外合作作品和雇佣关系产生的权利的法律适用规则、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规则等,并建议我国采用分割方法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在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建议明确外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的审查标准,在互惠关系的处理上,软化目前实务中关于互惠的处理原则,变“事实互惠”为“推定互惠”,明确违反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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