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定位
第一节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性质
第二节 原告不能直接主张获得有利结果
第二章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正当性
第一节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理论基础
第二节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司法价值
第三节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法治价值
第四节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政治价值
第五节 《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制定的依据与目的
第三章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基本内涵
第一节 被诉行政机关的概念及范围
第二节 负责人的概念及范围
第三节 “应当”的含义
第四节 “出庭”的含义
第五节 “应诉”的含义
第六节 “相应的工作人员”的内涵
第四章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现实考量
第一节 共同被告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应诉义务
第二节 多次开庭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应诉义务
第三节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义务限定于开庭活动
第四节 其他制度
第五章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效果保障
第一节 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身份审查
第二节 保障行政机关负责人确有必要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能实际出庭
第三节 提升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效果
第六章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重点内容
第一节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特殊案件
第二节 不能出庭的“正当理由”
第七章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实践操作
第一节 行政机关层面
第二节 人民法院层面
第三节 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良性互动
第八章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保障机制
第一节 具体层面的保障机制
第二节 宏观层面的保障机制
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2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6月22日)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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