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案例1 经过处理但并未改变产品的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植物,符合食用农产品的基本特征
案例2 对销售食用农产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排除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原则】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案例3 连续销售不合格不安全食品,应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食品安全管理体制】
第六条 【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地方政府食品安全责任制】
第八条 【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财政保障和监管职责】
案例4 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案例5 检疫员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案例6 违法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案例7 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案例8 不按规定对肉鸭和生猪进行检疫和检测,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的责任】
第十条 【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研究和农药管理】
第十二条 【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第十六条 【及时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法定情形】
第十九条 【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的配合协作义务】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第二十二条 【综合分析食品安全状况并公布警示】
第二十三条 【食品安全风险交流】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四条 【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原则】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强制性】
案例9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案例10 进口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不构成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仅属于标签瑕疵,不能认定为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公布主体】
第二十八条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三十条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第三十一条 【食品安全标准公布和有关问题解答】
第三十二条 【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和执行】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一 般 规 定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要求】
案例1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案例12 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案例13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14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案例15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案例16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和伪劣产品,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案例17 违法收购、销售病死猪,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案例18 未办理任何生产经营许可证照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案例19 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
案例20 食品生产许可与食品安全标准分属不同的范畴
第三十六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等的安全性评估】
第三十八条 【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
案例21 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三十九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第四十条 【食品添加剂允许使用的条件和使用要求】
第四十一条 【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要求】
第四十二条 【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第四十三条 【鼓励食品企业规模化生产、连锁经营、配送,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管理控制要求】
案例22 未取得行政许可使用有标识的包装物生产食品,属于非法生产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第四十八条 【鼓励食品企业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十九条 【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
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五十一条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第五十二条 【食品安全检验】
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案例23 食品经营者进货应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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