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提示
第五编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条 【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关系基本原则】
案例1 建立恋爱关系不能成为一方强制另一方进行结婚登记的理由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的婚姻家庭行为】
案例2 订婚但未办理结婚手续的,解除婚约时应当返还彩礼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婚姻家庭道德规范】
案例3 因一方的不忠实行为导致离婚的,受害的另一方可以获得法律上的救济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的原则】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近亲属与家庭成员】
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自愿】
案例4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程序】
第一千零五十条 【男女双方互为家庭成员】
案例5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妇女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有
关经济权益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受胁迫婚姻的撤销】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案例6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负债务,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外,按共同债务处理
案例7 婚姻因一方重婚而被认定为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姓名权】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人身自由权】
案例8 已婚女性享有参加各类社会考试的自由,男方不得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
案例9 父母一方不得妨碍另一方对子女行使亲权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扶养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遗产继承权】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
案例10 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产不因婚后另一方对房屋所作装修或改造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11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12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但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13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及赡养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条 【遗产继承权】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权利】
案例14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与探视应符合有利于其成长的原则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亲子关系异议之诉】
案例15 有权提出否认亲子关系的主体仅限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与子女本人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兄弟姐妹间扶养义务】
第四章 离婚
第五章 收养
第六编 继承
附录1
附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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