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为视角对行政不作为诉讼进行研究,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在行政不作为诉讼基本理论方面,重点明晰了实践中具有争议的“明示拒绝履行”和“不完全履行”等不作为表现形态,从而为行政不作为裁判方式的构建提供前提基础;在起诉条件方面,从行政不作为诉讼争议解决的实效性和权利救济的必要性方面审查原告资格和起诉期限,从而有效防止滥诉;在司法审查方面,为准确界定行政机关的“履职程度”,通过行政不作为的司法识别和判断基准来剖析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在审查标准方面,引入“实质性审查”司法理念,避免程序空转;在审查强度方面,实行“合目的性”和“区分事实与法律问题”的审查强度,为争议解决提供更加明确的司法指引;在裁判方式方面,提出以履行判决的“实体性判决”作为主要判决方式,达到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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