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基本土地制度】
[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土地征收制度]
[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第三条【土地基本国策】
第四条【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第五条【土地管理体制】
第六条【国家土地督察制度】
[土地督察制度]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的土地管理权利和义务】
[守法义务]
[检举权、控告权]
第八条【奖励】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九条【土地所有制】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的方式]
[国有土地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后,其使用权可否进入市场流转]
第十一条【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第十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
第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
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
[土地权属的争议]
[不能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的案件]
[当事人协商解决土地权属争议时应注意的问题]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和规划期限】
第十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
第十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
第十八条【国土空间规划】
第十九条【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
第二十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
第二十一条【建设用地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第二十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二十四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第二十六条【土地调查】
第二十七条【土地分等定级】
第二十八条【土地统计】
第二十九条【土地利用动态监测】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实用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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