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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合同研究--以医患利益衡平为价值本位/民商法经典文库
0.00     定价 ¥ 86.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19751531
  • 作      者:
    作者:吴运来|责编:沈小英//毛镜澄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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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从医疗合同角度入手,通过对医疗合同性质、类型、知情同意权、告知说明义务、归责原则及赔偿方式、合同式治理的医疗体制改革等进行体系化、法教义学式的系统研究,旨在促进医患利益衡平、维护实质公平。本书包括以下内容:医疗损害规制的合同路径研究——兼与侵权路径的比较,医疗合同的性质,医师说明义务,知情同意的厘清:知情权与同意权,医疗合同责任归责原则解释论研究,医疗合同是否应当赔偿履行利益,错误出生及错误生命制度厘清的合同路径,医疗消费者合同研究,实现患者自主权的合同式治理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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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一、选题的来源及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选题来源
(二)理论与实践意义
二、研究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
(二)国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
四、研究创新
(一)研究视角新颖
(二)内容观点独特
第一章 医疗损害规制的合同路径研究——兼与侵权路径的比较
第一节 从侵权路径规制医疗损害责任的难点与困境
一、观念定势的制约
二、法律依据不足
三、医疗侵权损害责任立法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四、侵权法上医疗过失判定标准抽象、模糊
五、侵权法着力限制过失责任,偏向医方的利益
六、侵权法过度依赖司法鉴定
七、侵权法无法有效从医方中区分优劣进行奖惩
第二节 走出困境:从合同路径规制医疗损害责任
一、应重视和倡导以医疗合同观念淡化侵权意识的功能与作用
二、在未来《民法典》修订中明确规定“医疗合同”
三、依靠合同路径克服立法上的信息不对称与立法上的不公正
四、合同路径着力解决诊疗中的可预见性问题,提供明确标准
五、通过医疗合同示范文本促进信息对称
第三节 宏观:为什么要特别重视医疗合同的功能与作用
一、医患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契约关系
二、医患关系的阶段性与修正性恰是医患关系契约化的重要表现
三、特别重视医疗合同就是要避免医疗纠纷处置公法化
四、患者和医方更倾向采合同责任而非侵权责任
第四节 微观:合同路径的优越地位
一、医疗合同归责原则采过错推定与举证责任分配具有合理性
(一)医疗合同“结果责任”倾向
(二)《德国民法典》医疗合同过错推定类型化的启示
(三)合同法归责原则是实现医患关系实质正义的保障
二、破除司法鉴定意见在医疗案件中的支配地位
三、赔偿范围的可控性
四、在免责条款的效力方面
五、合同路径有利于对未上升为权利的病人利益的保护
六、医疗损害的纯粹经济损失依赖合同诉求解决
七、告知说明义务更易于通过合同关系予以实现
第五节 诚信原则对医疗合同契约自由的限制
一、以诚实信用原则约束医方
二、以诚信原则约束患者
第二章 医疗合同的性质
第一节 医疗合同性质之辨
一、将医疗合同认定为委任合同的观点
(一)国内外观点简介
(二)医疗合同与委任合同的差异点
二、德国法认定为雇佣契约
(一)《德国民法典》将医疗契约纳入雇佣契约
(二)委托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对比
三、将医疗合同认定为承揽合同的观点
(一)医患双方缔约真意属于医疗承揽契约的观点
(二)包医契约属于承揽契约
四、关于“混合契约说”
第二节 医疗合同应否认定为服务合同
一、医疗服务合同的定义与特征
二、关于“医疗服务合同”是特别法规定的有名合同的观点
第三节 医疗合同有名化的功能与意义
一、典型合同的功能与意义
二、医疗契约有名化的内容
三、以谦抑立法克服医疗合同典型化的弊端
第四节 本章小结
一、判断契约性质及类型应追求医患双方缔约真意
二、合同类型随着具体要件的增减发生由此向彼的转化
第三章 医师说明义务
第一节 医师说明义务的概念、历史沿革与法理依据
一、医师说明义务的概念
二、历史沿革与法理依据
第二节 义务的性质厘清
一、说明义务性质的相关学说
(一)“契约内容说”
(二)“独立义务说”
(三)“缔约过失说”
(四)“并存义务说”
二、告知义务应否上升为法定义务
三、法定义务抑或是约定义务
四、附随义务、从给付义务抑或主给付义务
第三节 说明义务的具体内容
一、我国现行相关的法律规定
二、医师说明义务的范围广于一般专家的告知义务
第四节 医师说明义务的类型化
一、医疗合同的概括性与具体的变动性
二、类型化的功能与意义
三、按照不同标准对说明义务的类型区分
(一)根据合同给付目的区分为治疗和不以治疗为目的
(二)类型化考虑需要引入汉德公式
(三)依病人自主权与医师的专业判断之强弱对比的区分
(四)根据是否真正存在选择的可能性进行告知
第五节 医师说明义务主要源于契约上的诚实信用原则
一、医师说明义务与缔约过失责任
二、契约履行中的说明义务
(一)与契约履行有关的说明义务
(二)与契约履行无直接关系的说明义务
三、《德国患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告知说明义务体系化
(一)告知义务的体系化(第630c条、第630e条)
(二)关于《德国民法典》第630d条规定的“同意”的界定
(三)与自我决定权相关的告知义务
四、对美国告知同意法则的评析
五、《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医疗合同”部分关于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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