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美国联邦法院的可裁判性原理为主要考察对象,分析其如何形成当前自治地位、发挥统一司法的功能,其诸种测试标准是否令人满意,并探讨这个模式是否适合中国。
本书认为在比较法的意义上,世界两大主要法学正在日益趋向融合,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对非法典化的法律发展所起作用日益增加的现实下,“对大陆法来说,最重要的是注意某些技术和方法,以便借助它们使法官创制的法律,能够把法律稳定性的要求同使规则适合不断变化生活条件的需要两者协调一致。在这方面,普通法累积起来的经验,对大陆法法学家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英美法法学家具有较为精细和准确的方法探索不同的案件事实;将表面相似的案件区别开来;依照需要的抽象程度又尽可能具体地、灵巧地抽出一般规则和原则,与此同时,却始终围绕着手边的问题及其事实背景;他们比大陆法学家更直率、公开地讨论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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