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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商业秘密案件裁判规则(全面梳理中国商业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规则)
0.00     定价 ¥ 128.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4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21625820
  • 作      者:
    编者:唐青林|责编:王林林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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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该书全面地梳理了中国商业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规则,根据中国既有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最新司法实践,采取以案例说法的形式,让需要保护商业秘密的企业以及可能被指控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企业,能够迅速地了解到我国在该领域的相关裁判规则,能够起到指导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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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民事篇
一、商业秘密纠纷的程序问题
(一)商业秘密纠纷的管辖问题
001 员工将合法持有的商业秘密带至其他公司非法披露、使用的,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一、因侵害商业秘密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二、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应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以原告受到损害就认为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三、侵害商业秘密案件中侵权产品的使用地、销售地不应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成为确定管辖的连接点
四、商业秘密案件一般各省根据均实行集中管辖,立案之前应检索各省高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特殊规定
五、商业秘密案件多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分布在两个以上法院辖区的,各该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选择其中某个法院起诉
六、仲裁仅适用于合同纠纷,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系侵权之诉,应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商业秘密纠纷的诉讼主体问题
002 自然人能否成为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适格被告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一、知悉商业秘密并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即可成为侵犯商业秘密纠纷被告,无论其是否与商业秘密权利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在商业秘密案件管辖权异议程序中,若某个被告成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其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受诉法院对案件管辖权时,则应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被告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确认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无须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等实体内容进行审查
三、受委托为他人从事非经营活动,且与商业秘密权利人不存在竞争关系的律师等主体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适格被告
四、因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而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属职务行为,而非以个人身份实施的侵权行为,其个人不构成适格被告
003 公司股东在特定条件下可就侵害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以自己名义提起侵权诉讼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一、利用公司作为实施侵害商业秘密的工具时,公司并不构成共同侵权,而仅需被诉侵权人个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若股东滥用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需对公司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二、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时,应对公司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股东明知公司已涉侵犯商业秘密诉讼的情况下,通过注销公司以逃避债务,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股东在公司清算中所分配到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承担
004 公司更名、被收购、被吊销执照、关联公司混同等特殊情况下商业秘密归属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一、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被吊销法人执照后,经同一法定代表人事实上的认可,实际使用商业秘密的主体即商业秘密的合法权利人
刑事篇
附录:中国商业秘密案件法院管辖最新规定(全面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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