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主要解决的是隐瞒型欺诈的构成要件及其诉讼证明问题。为了体系的完整性,本书还会对欺诈的法律效果规定提出一些调整性的建议。在研究隐瞒型欺诈的构成要件中,除解决告知型欺诈所要面对的共性要件问题外,还要特别解决作为隐瞒型欺诈行为的判断标准之信息告知义务的来源问题。在此过程中,需要明确诚实信用原则与其衍生出的告知义务之间存在的价值关联,以及诚信原则同其他体现合同法价值基础的原则之间存在的关系。同时,也要从价值自洽的角度,进行符合逻辑的意思表示错误制度之体系化梳理。在实体法上对上述问题作出回答后,借鉴“市场欺诈理论”,体系化阐述证明责任的分类与分配以及证明法则(推定、司法认知、表见证明)在隐瞒型欺诈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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