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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知道的新中国监狱工作(第6辑)
0.00     定价 ¥ 98.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JD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1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52034752
  • 出 版 社 :
    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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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从2009年至今,《我所知道的新中国监狱工作》系列丛书已走过了十一个年头。为抢救和挖掘新中国监狱的史料,监狱史学专业委员会在这项工作中驻足了十余载。
  2020年初,监狱史学专业委员会确定“新中国监狱(劳改)工作的发展与变迁”为本年度理论研究主题,面向全国监狱系统征集文章。全国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狱工作协(学)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工作协会、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监狱分会共报送课题论文(征文)105篇,经监狱史学专业委员会评审和研究决定,共评出优秀课题论文(征文)63篇。2019年年底,监狱史学专业委员会在策划2020年度理论研究主题时,就计划征集的优秀理论研究成果汇编成《我所知道的新中国监狱工作》第六辑。这次,监狱史学专业委员会从优秀理论研究成果中选取30篇文章集成此书,也算是对计划的呼应。
  《我所知道的新中国监狱工作(第6辑)》分为监狱(劳改)综合研究、布局调整与发展、狱政管理、刑罚执行、教育改造、队伍建设六个部分,36万字。这些文章有亲见、亲闻、亲历的纪实,有借助史料的考证,也有运用数据的分析,比较客观地反映了新中国监狱(劳改)工作的发展与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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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我所知道的新中国监狱工作(第6辑)》:
  1.服刑机构设置
  虽然《劳动改造条例》借鉴了《法典》,在监禁刑场所设置上也基本照搬苏联模式,但由于实际生产力和经济水平差异的原因,只设置了看守所、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和少年犯管教所。此外,“劳动改造机关应当按照本单位的大小设置医务所、医院等医疗机构,并委托县立医院代为医疗”。而《法典》对“剥夺自由的场所”分类相对更细致,共有五个大类:隔离所主要用于关押在法院判决或其他权力机关决定以前的受侦查或受审判之人;转置站用于安置在侦查时被剥夺自由之人,避免与被判刑人杂居;劳动改造区分为工厂的、农业的、群众的及惩罚的四种类型;医疗卫生机关及医务鉴定机关则类似于我国现行的监狱中心医院模式;收容未成年人的机关则属于特殊类型的工厂、学习学校。
  2.收押
  《法典》关于收押的部分相对简单,第44条规定了收押的人员范围,第45条规定了收押的法律文书,第46条规定“被剥夺自由的妇女得携带四岁以下的子女”且服刑机构“必须组织托儿所”,第47条规定男和女、未成年和成人分押,第48条规定“剥夺自由的房舍必须干燥、光亮并很宽敞”且“虽超过额度一人也不能收容”。而《劳动改造条例》却较为详尽,除规定了不许收押的人员范围(有精神病或者患有急性、恶性传染病的;有严重疾病在关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的;分娩未满6个月或怀孕的三类人员)以外,还明确规定了收押时的检查、登记、超期、重审等工作流程。
  3.教育与改造
  《法典》在教育上较多地体现了“犯人自治”的特点,如第65条规定,可以让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服刑人员发挥其独立性与创造性,并合理利用其知识与技能,“处理经济行政、账簿文牍、政治教育及技术性质的工作”;第66条规定,政治教育工作由被剥夺自由人组成的被剥夺自由人文化委员会负责。该文化委员会在被剥夺自由人大会上选出,下分群众生产股、群众文化股、卫生生活股及编辑出版股。群众生产股负责组织突击运动、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群众文化股负责领导学校、电影、图书馆、戏院、体育活动等设施,但条款中并无具体的学习内容的相关规定。而《劳动改造条例》则充分体现了“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主要注重于服刑人员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的具体形式,如通过集体上课、个别谈话、指定学习文件、组织讨论等进行认罪守法教育、政治时事教育、劳动生产教育和文化教育,并“应当注意充分利用他们的技术”,但却无“犯人自治”的相关条款。
  4.奖惩
  《法典》分别制订了奖励办法和惩戒办法,其奖励的具体形式有表扬、接见便利、改善伙食、金钱或物资奖励、短期休假甚至长达3个月的假期,其惩戒的主要手段包括申斥、警告、记过,赔偿损失,限制或剥夺接见权、物品受领权、钱款支配权,取消工作日折抵刑期,改用惩罚劳动改造区制度,移往更严厉的服刑场所或更遥远的地区等,但并没有界定适用奖惩手段的具体情况。相比之下,《劳动改造条例》中的表扬、物资奖励、记功、减刑或者假释等奖励手段和警告、记过或者禁闭等惩罚手段相对较少,但是关于适用奖惩手段的具体情况则规定得较为详细。此外,《苏联劳动改造法典》第80条特别规定,“一切惩戒处分,必须作成处分书”并听取被剥夺自由人本人的说明后方可实施。
  5.警戒
  《苏联劳动改造法典》与《劳动改造条例》都有关于服刑场所警戒管理的相关规定,但前者具有后者没有的“擅离及脱逃”条款。《法典》第91条规定:“被剥夺自由之人如无正当理由而迟不销假或出差迟归,在晚点名后不超过二十四小时者视同擅离,超过二十四小时者视同脱逃。”而《劳动改造条例》只规定了对服刑人员脱逃时可使用武器以及报请当地法院判处刑罚,却无关于如何界定服刑人员脱逃行为的明确规定。
  (四)服刑人员权利保护
  《劳动改造条例》全篇没有出现过“权利”两字,其第五章“管理犯人制度”共有6节27条,但基本都是粗线条,涉及的条款只有劳动、休息、睡眠和会见的时间,并无任何关于服刑人员基本权利保护的条款。相较而言,《法典》中虽然也没有专门的章节规定罪犯合法权益,但是第三节“剥夺自由场所的内部管理规则”涉及的许多具体管理规定不仅细致,而且从字面上理解更趋宽松,其中多次出现了“自由”“权利”“享有”“不受限制”“准许”“利益”等词语,实质就是对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制度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1.休息的权利
  《法典》第74条规定,“被剥夺自由人的劳动条件,依苏俄劳动法典的一般规则规定之”,即与社会上的要求一致。其第49条还规定,在农业、工厂及群众工作的劳动改造区内,“各监房从早晨点名时起至晚间点名时止均应敞开”,而且被剥夺自由之人在相对应的服刑场所内,“可以自由支配其工作及政治教育课以外的空闲时间”。第51条规定,被收容人在场所规定的时间内,“每日至少享有一小时以上的散步时间”。同样,《劳动改造条例》第52条专门规定了服刑人员每日的劳动时间、睡眠时间和学习时间,以及“不参加劳动的犯人,每日有一小时至两小时的室外活动。犯人的休息日,一般定为每半月一次,少年犯每周一次”。
  2.会见及物品使用的权利
  《法典》第52-54条规定,被剥夺自由之人享有定时接见外人的权利,按照不同类型的服刑场所,分别为6天、10天、15天一次,接见时间为半小时以上一小时以内,原则上不超过3人;第55条规定,服刑场所的首长于特殊场合,“为被剥夺自由人的利益,而不受接见规则的限制”;第56条规定,除侦查机关特别规定的,允许使用“非一般通用的本民族语言”;第57、58条规定,物品及烟卷、火柴等“大众需用品”需转交服刑人员并可在规定的时间段使用,金钱需计入其个人账户;第59条规定,“被剥夺自由之人不受限制与他人通信”;第60条规定,“准许被剥夺自由之人在监房中保有其日用必须物品”。而《劳动改造条例》关于接见和通信的条款就显得非常单薄,且次数、时长都较短,而关于服刑人员可以保留的物品方面则完全没有规定。
  3.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法典》第62条规定,“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归被剥夺自由人支配,其余的工资则于被剥夺自由之人开释时交付其本人”。其还特别规定,“在特殊场合,以及为奖励起见,得将全部工资交付被剥夺自由人支配”。而《劳动改造条例》没有任何对于服刑人员劳动报酬的规定,但在第28、68条分别规定,“在犯人中可以进行生产竞赛,以提高生产效率和促进犯人劳动改造的积极性”,以及“积极劳动,能完成或者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可给予以表扬、物资奖励、记功、减刑或者假释等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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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监狱(劳改)综合研究
新中国早期罪犯劳动改造的发展与变迁史研究
从劳动改造文献探究其发展与变迁——40年研究文献的回顾
论新中国监狱行刑理论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和《苏联劳动改造法典》比较研究
监狱法学在青海地区的司法实践
关于深化监狱改革的调查思考
论监狱史学研究中史料的“存史”“资政”作用及搜集整理方法
布局调整与发展
上海市西宁劳动改造管教支队发展历程研究
广西监狱布局调整概况、原因及空间形态演变(1949-2019年)
福建监狱发展历程及工作启示——以布局调整为视角
监狱农场“式”经济结构调整成果分析
新中国未成年犯管教所发展与变迁
青石峡记忆
首都罪犯劳改初创时期实践与理论成及其意义
狱政管理
1950-2000年间的上海跨省调犯
对GS省狱务公开的回顾、反思与展望
罪犯群体组织管理变迁与发展思考
潍坊监狱的罪犯百分考核制度溯源
刑罚执行
新中国特赦制度的历程及意义
我国罪犯释放的历史考证
新中国监狱刑罚执行变迁与展望
教育改造
新中国罪犯职业技术教育的变迁、反思与展望
监狱精神病罪犯矫正的历史与现状
新中国监狱建设初期社会开放探讨
新中国监狱(劳改)教育矫治发展与变迁研究
“三北”监狱报走向联合的前前后后
安徽省矫治监区建设的回顾与发展
浅论新中国监狱(劳改)教育改造的变迁及发展
队伍建设
新中国监狱警察队伍发展与变迁研究——以上海市提篮桥监狱为例
“异托邦”的空间维系者——监狱人民警察行为空间效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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