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父子伦常中,一般情况下,人们认为要孝顺父母,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儒者更视之为天理。为什么要孝敬父母呢?理由有很多,如父母曾经付出过,子女也应该有对等的付出,或者即便父母没有太多的付出,从人情和天理来看,大家是一家人,也应该孝敬父母。这是很多人都承认的道理,但现实生活中的成年人却面临着太多的生活困境,来自子女的需要,来自家庭其它成员的意愿,来自社会的压力,以及个人的认知和德性的发展等等的限制,孝敬父母总是很困难。
如何理解父子伦常,父子的伦理关系究竟该如何?这里提供了一个动态考察父子关系的思路。在这一思路下,在不同的阶段,父子伦常有不同的伦理内涵,有不同的德性要求。“孟懿子问孝。子曰:‘无违。’樊迟御,子告之曰:‘孟孙问孝于我,我对曰:『无违』。’樊迟曰:‘何谓也?’子曰:‘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论语•为政》)不违什么?有说是礼,有说是理,有说是本分。因为不违的是礼,所以包含着一种处理父子关系的反思性关系,儿子不能苟且尊亲,而是要尊礼。从这段话来看,“孝”和“无违”联系在一起。“孝”涵盖了人的一生,起点是“生”,终点则延续到死及死以后。从这一文本来看,可以把父子伦常分成以下几个大的阶段来谈,即幼年时期、成年时期和老年时期、生命结束以后的时期。
1.子女幼年时期的父子伦常
在幼年时期的父子关系中,子女具有弱势的地位,父母已经具有独立的人格和一定的独立的经济和文化能力,子女和父母之间具有一定的依赖关系。这个时候“孝”的重点是父母对小孩子身体的照顾和精神的支持。这个时候要求子女孝敬父母显然不现实的。幼年的子女缺乏理性能力,缺乏独立生活的条件。不过也有人会说,这个阶段的子女应该听父母的话,听从父母的教导,学习父母生活和生存的智慧,学习人生的道理。从这一意义上说,子女应该孝敬父母。不过,把这一道理讲给小孩子听,尤其是幼儿听,基本不会起到什么效果。父母都有一个基本的经验,幼儿是一个绝对命令者,他们以柔弱的身躯,唤起大人的慈悲之心,要求成人无条件地付出,尤其是对于三岁以前的幼儿尤其如此。他们柔弱,但他们胜刚强,显然子女幼年时期,讲孝只能对成年人讲,而孝敬的内涵是如何全心全意地照顾小孩,并在这种照顾中让小孩获得安全感,获得足够的爱,从而让小孩子能够给予父母以足够的回报。能否有这一视野关系到一种文化对伦常思考的完备性。“对童年的忽视伴随着对老年以及对人生任何阶段中残疾和依赖性经验的忽视。”
从《论语》来看,涉及到这一阶段的资料是比较少的,这或者说明《论语》的编辑者没有突出这一阶段,或者孔子本身缺乏相关的表述。不过,《论语》里面不是完全没有相关思想的印记。“子曰:‘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论语•公冶长》)在这里出现了对“少者”的关怀,不过这里更多地是从他人或者社会的角度提出对少者“关怀”问题。从社会或者他人的角度提出关怀年少者的问题,显然兼容了父母对弱小子女的照顾和关怀。父母照顾弱小子女具有一定的不言自明性,尤其是在父母照顾子女没有经常性出现问题,需要提出理论思考的情况下,这一问题或许不需要理论来专门回答。“子曰:‘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予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论语•阳货》)在这里,孔子坚持三年之丧的理由是小孩子要靠父母照顾到三岁左右。二者之间应该存在一定的互惠关系。麦金太尔对这种接受和给予的互惠关系有过很好地 说明:“某些他人能够为我们提供所需,通过能与到和他们的一系列关系之中,我们成为了独立的实践推理者。在成为独立的实践推理者之后,我们通常(虽然或许不总是)也就获得了给予那些处在我们之前的需要状态之中的他人所需要的东西。我们发现自己处于一个给予和接受的关系网络的特定位置,通常我们能够给予什么、给予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我们之前接受了什么、接受了多少。我们要考虑这些关系如何在从孕育到死亡的过程中延伸,同时假设人类的身份就是动物的身份。我们所接受的东西来自父母和家庭中的其他长者、老师和师傅,以及那些在我们生病、受伤、因年龄增长而衰弱、或失去正常生活能力时关心我们的人。后来,他人、孩子、学生、那些因不同方式失去正常生活能力的人,以及那些有着重大和迫切需要的人,必须依靠我们的给予。有时候那些依靠我们的人正是我们从他们那里有所接受的人。但我们通常从一此人那里接受,而另一些人需要我们给予。如果这样理解,那么使独立的实践推理者出现并得以维持的那些关系就是一些他们从一开始就有所亏欠(in debt)的关系,我们知道从谁那里得到了好处,并因此对谁有所亏欠。但是我们经常不知道需要对谁给予;使我们成为独立的实践推理者所需要的关心,如果要行这有效,就必须是对人本身无条件的关心,而不管结果如何。这就是我们现在反过来应当给予(owe)他人或将来应当给予他人的关心。”
初生的孩子是脆弱的,需要父母全身心的付出。父母对子女的这种关系,与孝敬父母的关系相类似,也可以说是“孝”。照顾小孩是父母德性的一次重要的历练。父母需要适度地放下自我,全身心地关心孩子,给小孩提供安全感和正确的反应性的认识。“要为孩子提供正确的安全感和正确的反应性认识,母亲、父亲和其他家庭成员必须拥有哪些德性呢?父母和孩子之间的关系与其他师生关系有所不同,这种不同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如果父母,尤其是母亲,要为孩子提供他们所需要的安全感和认识,就需要将这个孩子作为他们持续关心和承诺的对象,因为这是他们的孩子,他们对他负有独特的责任。其次,他们最初的承诺在很多方面必须是无条件的。父母,尤其是母亲的态度,必须用这种誓言的形式表达出来:‘无论世事如何变化,我都会在你身边。’第三,尽管那是他们的孩子这一事实使这个孩子成为他们的责任,但最重要的是孩子的需要,而非与孩子的关系中他们的需要。这种关系的全部三个方面都反对按照孩子的品性和天资区别对待他们。”
对幼小的子女的照顾的思想是否存在于《论语》之中呢?“孟武伯问孝。子曰:‘父母唯其疾之忧。’”(《论语•为政》)疾,疾病,或者泛指不要的品格或者行为。一种看法是孝子不罔为非,只有疾病让父母担心;子女非常担忧父母的疾病;父母爱子,无所不之至,唯恐儿子有疾病。可以把“唯其疾之忧”看成是一个显示意义的情境。这一情境是在面对疾病、残疾等特殊情况时候表现出来的关心和无条件想奉献,表现出一定的英雄气概。不管是父母还是孩子处在这一情境下,都需要有人挺身而出,尤其是那些具备一定的独立的生活能力,能够付出的理性独立者,更是如此。“父母的关心怎样才是好的在某种程度上是通过孩子遭受严重残疾的可能性来定义的。” 当孩子处在弱小的情况下的时候,其情境与此情境高度的相似,因而也需要父母表现出相应的对待弱者的德性。
2.子女成年时期的父子伦常
随着子女成年,父母则逐渐变成了弱者。在这个交替的过程中是最容易发生父子冲突的时期。子女成为一个理性独立者,父母也是一个理性独立者,彼此之间不再是强者和弱者的关系,而是两个强者的关系。这个时候会带来很多的伦理问题。在现代社会中,一个成年人“事父母”的难题主要有三:其一是“色”,即肉体需求以及相应的功利和福利。为了实现这一福利需要更多地服务社会而不是服务父母。其二是对民族、国家和社会的回报和给予,社会提出的给予要求,需要进行回应。其三,是自己也是父母,需要承担生养子女的责任和义务。《论语》中有资料明显涉及第一点和第二点,有资料间接反映了第三点。
其一,成年子女需要对“色”保持一定的超越态度。“子夏曰:‘贤贤易色,事父母能竭其力,事君能致其身,与朋友交言而有信;虽曰未学,吾必谓之学矣。’”(《论语•学而》)“贤贤易色”有很多解释方式。如解释成对妻子,重视品德,不重视容貌;能够看出他人之贤德,从而升起尊重之心,并改变自己的容貌;以好色之心好贤。其中的争议主要是抽象地理解“贤贤易色”,还是具体地理解的问题。如果具体的理解,贤,就是贤人,与父母等相对应。如果抽象地理解“贤贤易色”,“贤贤易色”的要求就会涵盖“事父母能竭其力”,好贤之心构成了“竭其力”的条件。
这段话中包含了父子关系、君臣关系、朋友关系和师生关系。父子关系、君臣关系、朋友关系不同于师生关系,但是如果实现了善的价值,也相当于师生关系。父子关系中涉及到理性判断之道的时候涉及师生关系,涉及到体力的付出和情感的投入的时候则不是师生关系。从道的角度来讲,成年子女有自己的道,父母有父母的道,彼此之间应当遵守那个最应该遵守的道,但是这一点并不总是那么顺利实现的。《论语》中给父子之间的理性判断保留了空间。子女可以谏争,并且保留自己的“志”。“子曰:‘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论语•里仁》)这里面其实包含了一定的层次性。“谏”和“志”涉及到是非对错,涉及到观点分歧和价值的多样性问题;“敬”和“怨”则是情感层面的事情,“不违”是礼节规范层次的问题,“劳”是体力付出层面的事情。从这段来看,在父子之间面临矛盾的时候,理性观点方面需要保持弹性和多样性,但是在感情和体力方面则要求子女对父母无条件的付出和给予。
其二,就是家国的冲突,人伦亲情的价值和更广阔的社会领域之间的矛盾。青年阶段的人面临很严重的伦理冲突,其中一个就是履行家庭责任和履行社会责任的冲突。“子曰:‘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论语•里仁》)孔子似乎倾向于家庭的价值,当然孔子也不否定社会的价值,子女需要在家庭和社会价值之间有一个合理的权衡。“然而家庭当然是本地共同体中非常关键、不可缺的组成部分,家庭生活的很多领域都需要运用承认依赖性的德性。事实上,正像我之前说的,父母与幼年的孩子、成年人与年老的父母之间的关系都是只有通过那些德性才能维系的关系的典范;健全和独立的家庭成员与其他永久残疾、部分或完全依赖他人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也是这样。” 人生很多的责任最终是要靠家庭成员来承担的,这就需要青年人更多地关注家庭的付出。一方面要履行对父母的责任,给予父母以回报,另一个方面社会往往又不允许这样做。尤其是在现代社会的背景下,家庭成为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家庭日益缺少独立的地位和价值,缺少足够的合理性。“正是因为家庭缺乏自足性,承认依赖性的德性要求认识到的那种公益就无法在家庭内实现,至少在将家庭理解为分散和分享的社会单位的意义上无法实现。” 理想的状况当然是各方面都能得到照顾,都给予相应的给予和付出。“子曰:‘出则事公卿,入则事父兄,丧事不敢不勉,不为酒困,何有于我哉!’”(《论语•子罕》)但事实上,这一点往往是很难做到的。当二者出现冲突的时候,一方面,孔子强调不能顺从政治权威和社会权威之恶。“曰:‘然则从之者与?’子曰:‘弒父与君,亦不从也。’”(《论语•先进》)保持自我的价值判断。另一个面也不能利用政治权力来为父母谋取特殊的利益。“子华使于齐,冉子为其母请粟。子曰:‘与之釜。’请益。曰:‘与之庾。’冉子与之粟五秉。子曰:‘赤之适齐也,乘肥马、衣轻裘。吾闻之也,君子周急不继富。’”(《论语•雍也》)在这种弹性中,家庭亲情是有一定的价值优先性的。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父为子付出,子给予父一定的对应的付出关系,是“直”所要求的。这既是一种对等的恩惠关系。这种关系不是算计的关系。“亏欠的概念不适用于任何非自愿承担的关系或交易。根据这种看法,我与他人之间就有两类关系。一类是为了关系中各方的利益设计出来,并因这些利益得到辩护的关系。这些就是交易性的关系,由来自理性选择理论(theory of rational choice)的准则支配。另一类是由自愿承担的同情和情感引发的关系。理性选择加给我们的首先要求只扩展到牌合作性交易中的同伴或可能的同伴。因此我们与非人类动物或残疾人的关系(我们当然既非残疾又无缺陷)都依赖于我们在情感上的同情。” 一些学者强调隐的合理性来自于人伦情感,这在一定层次上看是合理的。“除了最短期的社会关系形式之外,这两种关系都内嵌于某套给予和接受的关系之中,并且需要由这些关系来描述。情感和同情是我们应当给予他人的东西。支配感觉和决定感觉恰当与否的规范与其他给予和接受的规范不可分享,因为我们通常正是在给予和接受中表现情感和同情。” 或许,从法的角度的看,父子互隐会带来一定的隐患,不过法的规范毕竟是一种理性的规范。而这一理性的规范总是要被某种接受和给予的关系,尤其是其中包含的情感关系所调整,并实际地在生活中被运作起来。“理性的交换关系受到某些规范的支配,遵守这些规范对每个参与者都是有好处,理性的交换关系也以一种类似的方式内嵌于某些关系之中并由这些关系维持,而这些关系则受到不加计算和不可预期的给予和接受规范的支配。因此,正是那些制度化的关系让市场交换成为可能。市场关系如果要对整体的幸福有所贡献,而非像它们事实上经常的那样损害和腐蚀共同的纽带,那么市场关系的维持就必须内嵌于某些本地的非市场关系——即那种不加计算的给予和接受关系——之中。我们的情感纽带和市场关系在很大程度上都预设了给予和接受的规范。”
其三,是成年人自己也成为父母,这样双重身份让成年人同样面临着艰难的选择和巨大的压力。“子曰:‘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论语•公冶长》)这句话反映了成年人的处境和道德要求。一方面要敬老,还要对朋友讲诚信,还要养护小孩,爱护年幼者。当然古人也力求去寻找彼此之间的逻辑关联,如“要知亲恩,看你儿郎。要求子顺,先孝爷娘。”(吕得胜:《小儿语》)力求说明孝敬父母的付出会得到子女的相应的给予。养护子女在中国古代哲人看来,本来就是对父母的孝。
不过,在养护子女的同时,能够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帮助父母当然是最好的选择。“子曰:‘父母之年,不可不知也;一则以喜,一则以惧。’”(《论语•里仁》)因为相对于孩子来说,父母是没有未来的。“奉养无多日,钱财毋较量,果能亲意慰,不愧作儿郎。”(谢泰阶《小学诗》)基于这个理由,子女需要尽最大的努力奉养父母。“父母呼,应勿缓。父母命,行勿懒。父母教,须敬听。父母责,须顺承。冬则温,夏则清。晨则省,昏则定。出必告,返必面。居有常,业无便。事虽小,勿擅为,苟擅为,子道亏。物虽小,勿私藏,苟私藏,亲心伤。”(李毓秀《弟子规》)这段文字内容全面,要求从早到晚,从春到冬都奉养好父母,在出入,做事、待物方面也要有合理的表现,并且全面执行父母的命令,完成父母的心愿。 “毋使父母怒。”(吴麟征《家诫要言》)这里则强调了照顾父母情感的重要性。“侍奉高堂亲,时时结念真,寝膳须着意,温清要留神。亲色平心察,亲言仔细听,须知亲意向,当顺在无形。挞骂低头顺,糟糠背自吞,但求亲适意,吃苦也甘心。若说万千差,爷娘总不差,你心曾尽否,能遽悦亲么?”(谢泰阶《小学诗》)这里强调了奉养父母的自我磨砺。“兄弟休推托,专心服事勤,譬如单养我,推托又何人?”(谢泰阶《小学诗》)这里强调了奉养父母需要有勇于承担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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