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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法律保护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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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4168501
  • 作      者:
    邢会强著
  • 出 版 社 :
    经济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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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法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金融服务法教研室主任,中国金融服务法制网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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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法律保护与救济》以中国现阶段金融发展和消费者保护的国情现状为背景,以国际上加强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做法为参考,以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权利及其保护与救济为中心,拟系统研究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理论预设与制度逻辑、金融消费者的定义、我国金融消费者的范围、金融消费者的责任、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权利、金融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和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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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法律保护与救济》:
  第三章研究了(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很多权利,并无什么特别之处。某些权利,如消费者人格尊严受尊重权、依法求偿权、隐私权,依宪法、民法、合同法、侵权法的一般原理,消费者也同样能得到保护。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应吸取这一教训,不应重复规定没有特色或特殊保护机制的权利。总结境外各国和地区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既有做法,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权利主要有受教育权、金融消费者获取基本金融服务权、知情权、产品适合权、单方反悔权、救济权等。结合我国的国情,笔者认为,我国应赋予、承认和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受教育权、金融消费者获取基本金融服务权、知情权、产品适合权、单方反悔权和救济权这六大权利。
  第四章系统研究了金融消费者的受教育权。金融教育与金融消费者教育、消费者金融教育基本同义。金融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金融消费者教育,并将其作为国民的必备素质,推动了金融消费者教育进课堂。有的国家还进行了相关立法,制定了相关的国家战略规划,成立了相关的决策、战略规划机构和实施机构。我国目前的金融消费者教育,重视程度不够,缺乏战略规划,没有专门立法,缺乏专门机构,部门分割、缺乏协调;过于强调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教育职能,对金融机构借教育之名而行推销之实警惕性不够,缺乏相关规制;除个别地区和学校外,在我国绝大部分地区,金融消费者教育未走进课堂,当然也缺乏相应的师资力量。我国应将金融消费者教育提高到关乎国计民生、我国未来经济竞争力的战略高度,政府和全社会应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教育。抓紧制定关于金融消费者教育方面的战略规划,将金融消费者教育的目标定位于提高消费者的金融福利而不仅仅是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金融消费者教育实施的系统规划,分别针对在校生、青年人、成年人和老年人,针对城市和农村,制定不同的金融消费者教育方案,在系统思想的指导下,有重点地进行金融消费者教育。在有关金融法中规定金融消费者教育。成立我国的“金融技能与教育委员会”,作为决策和战略规划机构。明确中国保监会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中国证监会的投资者保护局,以及中国银监会成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的金融消费者教育职能,并加大对金融消费者教育的投入,提高金融消费者教育的预算保障,并加以公布,提高透明度,接受公众监督。将金融消费者教育的重点放在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和有关中介自律组织身上,而不要放在金融机构身上。金融监管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合作,早日让金融消费者教育走进课堂。
  第五章提出了金融消费者享有获取基本金融服务的权利。《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法律保护与救济》认为,公民享有获取基本金融服务权,这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金融消费者,无论是自然人形式的金融消费者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形式的金融消费者,都享有获取基本金融服务权。但法人金融消费者获取基本金融服务权却不能说是“基本权利”,而只能是一般权利。公民的获取基本金融服务权可以写入宪法,但法人金融消费者的获取基本金融服务权却只能写入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换言之,公民的获取基本金融服务权受到的保护比法人金融消费者的获取基本金融服务权的保护程度要高。在我国现阶段,金融消费者的基本金融服务包括:存款、取款、汇款、转账和残币兑换等。一旦将基本金融服务权上升为法定权利,这意味着:其一,基本金融服务的定价应实行政府定价,而不能由金融机构自由定价。其二,如果金融消费者符合享受基本金融服务的条件,而金融机构拒不履行保障公民基本金融服务权的义务的,则就可向监管机构投诉,监管机构可对不履行义务的金融机构进行处罚。其三,政府有义务采取企业社会责任倡导、行业协会自律、基金资助、窗口指导、创新鼓励等柔性促进措施,引导和推动金融机构提供基本金融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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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第一章 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定义
第一节 既有定义及其问题
第二节 文本文义与制度体系
第三节 理论预设与制度逻辑
第四节 我国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定义构建

第二章 金融消费者的责任(义务)
第一节 消费者保护法的倾斜保护理念
第二节 “消费者政策的转换”与倾斜保护理念
第三节 倾斜保护基本理念与消费者责任强化趋势
第四节 消费者责任的性质
第五节 我国消费者责任的构建
第六节 我国金融消费者的责任

第三章 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权利
第一节 消费者权利的内容与特殊性
第二节 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消费者权利及其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 境外的金融消费者权利及其保障制度
第四节 我国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及其保障制度的完善

第四章 金融消费者的受教育权及其保障
第一节 从宪法文本中的受教育权到金融消费者的受教育权
第二节 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的必要性
第三节 金融消费者教育的相邻概念区分
第四节 金融消费者教育的实施机制
第五节 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教育之改进

第五章 金融消费者获取基本金融服务权及其保障
第一节 从“零钞清点费”说起
第二节 公民获取基本金融服务权的确立
第三节 公民的获取基本金融服务权与金融消费者获取基本金融服务权
第四节 获取基本金融服务权的含义
第五节 获取基本金融服务权的位阶和法律意义
第六节 结语

第六章 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及其保障——以理财产品销售为例
第一节 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为纠纷埋下隐患
第二节 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消费者知情权易受损
第三节 我国对于理财产品消费者的知情权的规定演进及其实效
第四节 我国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障存在的问题
第五节 问题的原因与监管完善

第七章 金融机构的信义义务与适合性原则
第一节 金融机构的信义义务
第二节 金融法中的适合性原则
第三节 完善违反适合性原则的民事责任

第八章 金融消费者的单方反悔权与“冷静期制度”
第一节 冷静期制度与反悔权概述
第二节 冷静期制度适用范围的确定
第三节 反悔权的权利期限与期限性质
第四节 反悔权的行权方式
第五节 反悔权滥用的防范机制

第九章 商业银行收费问题的困境与出路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商业银行收费问题解决的理论基础:商业银行公共性理论的提出
第三节 商业银行的特许权价值与商业银行的公共性
第四节 商业银行公共性理论及其运用——商业银行收费的法律问题

第十章 金融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机构
第一节 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模式
第二节 金融监管架构改革渐趋“双峰模式”
第三节 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现有模式及其改进
第四节 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职权

第十一章 金融消费者的举证困境及其克服
第一节 三则案例的对比
第二节 我国现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及其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 金融消费者举证困境的解决之道
附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草案)建议稿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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