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量占有资料的基础上,通过对评价性认识的历史嬗变之考察,得出了一个新奇的结论:在古代,无论中国还是西方社会,处罚犯罪人一般也要求行为人具有某种评价性认识,但该评价性认识并非违法性认识,而是某种前法律规范的伦理性认识或宗教戒律之认识。这就大大颠覆了我们通常的印象。与此同时,本书还对古代社会中不要求违法性认识之历史合理性给出了简要说明。
本书力图证明在现代法治条件下,违法性认识(及其可能性)存在的必要性,提出了违法性认识的四条理论依据: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延伸、规范责任论的内在要求、刑法的规制机能的逻辑前提及一般预防之需要。通过对于违法性认识各种观点的分析、比较,借助于违法性认识确立的价值前提及对于违法性认识前提概念之考察,结合中国的刑法理论体系框架,得出了违法性认识的概念:违法性认识为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及其构成要件结果违反刑法规范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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