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人工授精、试管婴儿、代孕、生殖性克隆等人工辅助生育和避孕、人工流产、绝育等节育措施确实有助于公民更加充分地行使自由生育的权利;另一方面,它也给婚姻、家庭、社会带来了一系列的伦理和法律问题。因此,无论公民,还是国家,都必须谨慎对待。公民应理性选择、谨慎实施,做“生育理性人”;国家需要适时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科学引导,依法规范。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对于公民生育行为的不法侵害,除了公民的私力救济外,国家、社会应该依法分别实施国家救济和社会救助,以保障公民生育权利不受侵害。我国应该设立“生育行为侵害之诉”制度。
在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未发生根本性变化的背景下,我国未来的生育立法必须立足国情,在尊重公民生育权的基础上,以全面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权和生育自决权为核心,坚持“三部曲”战略,走一条中国特色的人口生育法治之路。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