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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法律规制视野下的生育行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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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1855201
  • 作      者:
    罗潇著
  • 出 版 社 :
    天津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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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人工授精、试管婴儿、代孕、生殖性克隆等人工辅助生育和避孕、人工流产、绝育等节育措施确实有助于公民更加充分地行使自由生育的权利;另一方面,它也给婚姻、家庭、社会带来了一系列的伦理和法律问题。因此,无论公民,还是国家,都必须谨慎对待。公民应理性选择、谨慎实施,做“生育理性人”;国家需要适时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科学引导,依法规范。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对于公民生育行为的不法侵害,除了公民的私力救济外,国家、社会应该依法分别实施国家救济和社会救助,以保障公民生育权利不受侵害。我国应该设立“生育行为侵害之诉”制度。
  在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未发生根本性变化的背景下,我国未来的生育立法必须立足国情,在尊重公民生育权的基础上,以全面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权和生育自决权为核心,坚持“三部曲”战略,走一条中国特色的人口生育法治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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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法律规制视野下的生育行为研究》:
  第二,有利于加深对人口法学的认识。人口法构成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它是以“人口法律行为”①为主要调整对象的,它既不属于公法,也不属于私法,而是属于一种具有独立法律部门属性的第三法域。它以促进公民生育权利与自由的实现和人口素质提升为根本目的,促进入的全面发展。在人口行为中,最核心、最主要的是人口生育行为及其社会关系。人口法治的理论与实践需要从人口生育行为法治中寻找经验与灵感,以实现人口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独立地位,消除法学界、人口学界、社会学界对人口法及其法治实践的疑虑。以人口生育为核心的人口法制理论与实践,将为我国公民生育权利与自由的充分实现、人口可持续发展战略切实推进提供理论基础和制度保障。
  第三,有利于加深“公权与私权的协调与统一”的认识。在权利体系中,“公权力”与“私权利”是否总是存在着一定的张力,给人一种公权力打压私权利的印象。这实际上关系到“个人与公共”的关系,关系到“权力观与权利观”的协调问题。在当今中国生育的现实环境中,公民个人的生育期待与国家公共的理性限度之间一定存在着一定的张力。绝对的个人生育自由是不存在的。人生活在一定的社区、团体或组织等社会共同体之中,要维持社会共同体的秩序和发展,就必须有一定的规则或制度来约束或引导成员的行为。参与社会共同体就意味着责任和义务的承担。“只有把个人权利置身于共同体的公共理性范围内,把权利置身于广泛的社会关系中才能获得其真实性。”个人权利依赖于一定的社会关系。没有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个人的权利就因合适的社会环境的缺失而无法实现。而社会关系与社会环境的牢固形成,需要国家公权力的存在。国家公权力保障公民私权利的实现,公民私权利是国家公权力存在的源泉。两者是可以协调与统一的。在法治时代里,实现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的制度化,有利于彼此的界限确定,避免彼此的干扰与侵害。因此,生育行为的法治研究可以为公权与私权的协调与统一提供参考的范本,加深人们对两者协调与统一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认识,破除“权利正当性”与“权力制约性”之间水火不容的观念,有利于正确的“权利观”和“权力观”的树立。
  第四,有利于人权认识的深化与人权保障推进。《法律规制视野下的生育行为研究》始终围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协调和平衡‘公民生育权利’与‘国家人口控制权”’这个中心问题,从当今我国人口生育行为的发展变化人手,分析生育行为主体多元化、生育方式多样化、生育责任法定化、生育救济的充分化,通篇贯穿“人权的尊重与保障”的思想,以“生育权利的保护与实现”为核心主题,科学进行制度设计,合理进行规范引导,以达到“国家人口控制权力”与“公民生育权利”的有机结合。在论证过程中,指出人权是具体的,有条件的。人权是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必然受到各国历史、社会、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制约。包括生育权在内的人类基本人权的实现程度不能脱离该国的国情,更不能按照一个模式或某个国家和地区的情况来简单套用。在当今中国,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时,稳定是实现人权的前提,发展是实现人权的关键,法治是实现人权的保障。
  (二)实践意义
  一是有利于生育法治观念的确立。公民的生育自由和国家的合理控制,按照传统的观点来看,始终处于一种紧张而对立的状态。这样不利于生育的法治进程。其实,权利是与权力、义务相对应的范畴,它的实现需要通过理性博弈多元主体间的利益需求,即通过交互协商、和谐共生、谈判理解的方式完成,它体现的是自由的秩序而不是压制的秩序。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观点:权利是权力的源动力,是权力存在的依据。设立国家权力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权利、实现权利和为权利服务。权力的行使应当尽可能地为权利的行使和实现创造条件,并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条件的不断发展,不断地承认更多的权利,协调权利、解决侵权纠纷、维护权利平等、实现权利平衡。要用生育权利来制约国家的不当控制权力,就应该通过制定生育法律来界定国家生育控制的界限,规定生育控制的方式和程序,加强对国家生育规制权力的监督,尽可能地将其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让更多的人懂得生育法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积极参与到权力的运作体制之中。要把约束政府行政行为与规范公民生育行为在“服务于社会进步和公民全面发展”的基础上有机地结合起来,把人口生育工作与维护公民的生育权利与自由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国家的生育调控目标与公民生育权利实现的双赢,以重构生育权利实现和国家权力运作的法治途径,推进自由民主法治进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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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绪论

第一章 生育行为规制的理论基石

第二章 生育行为内涵及其规制特征
第一节 核心概念辨析
第二节 人类生育行为规制的历史考察
第三节 生育行为法律规制的特征
第四节 当今生育行为法律规制面临历史性挑战

第三章 生育行为的主体认定
第一节 生育行为主体的法律标准
第二节 当今生育群体的法律地位

第四章 生育行为的方式选择
第一节 人类生育方式的演变历程
第二节 当今人类生育方式的选择
第三节 人类生育方式选择面临的主要问题
第四节 理性选择生育方式

第五章 重要生育行为剖析
第一节 积极生育行为
第二节 消极生育行为

第六章 公民、家庭、国家和社会的责任与义务
第一节 公民:“负责任”生育
第二节 家庭:避免“不当干预
第三节 国家:“适度的”生育调控
第四节 社会:多元化宽容

第七章 生育行为的侵害及救济
第一节 生育行为侵害的含义辨析
第二节 生育行为侵害的类型研究
第三节 生育行为的侵害救济

第八章 生育行为的法律规制路径
第一节 有关论断归结
第二节 生育行为的法律规制构架设想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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