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即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本法亮点如下:(1)家庭暴力明确包含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2)共同生活的人(如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反家暴法。(3)强调预防为主,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特殊保护。(4)遭遇家暴可报警或起诉。(5)强制报告义务。(6)紧急庇护制度。(7)公安告诫制度。(8)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9)构建多机构合作反家暴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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