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庭前程序研究》:
第一节 刑事庭前程序的概念
刑事庭前程序上承正式的庭审程序,下启公诉程序,是公诉和审判程序之间的桥梁。毋庸置疑,桥梁的结构设计和性能发挥将会直接影响到公诉材料的筛选与分流、控辩双方的诉讼策略以及正式的庭审程序的公正和效率,进而影响到新《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诉讼价值是否真正地实现。比如,以庭前程序中公诉材料的审查为例,形式化的程序性审查将会助长公诉滥用现象的发生、增加无辜者的讼累和拖延法庭审判的周期等:而实质化的全面审查则会对检察机关的起诉是否达到了公诉的证明标准进行严格的审查。如果公诉方的证据材料不足,经过严格和规范的公诉审查程序,案件在庭前就会被剔除出去,从而避免无辜者受到后续错误的刑事追诉,较早实现审判正义,与此同时,法院能够集中优势资源审理案件,既保证了审判效率又能为正式审理的案件提高公正审理的概率。再比如,庭前程序是控、辩、审三方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第一次正式会面,在庭前法官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开始全面地会晤,平等地展示各自的证据材料、确立庭前双方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争议焦点,庭前法官则能够了解控辩双方的证据范围和争议的焦点,以及对涉嫌以非法方法取证的证据材料居中裁断或者监督控辩双方执行庭前协议,从而使得正式的庭审程序集中、高效和公正地进行。
域外法治国家均认为刑事程序的良性运作离不开庭前程序,因为庭前程序包含着丰富的庭前审查、证据展示、非法证据排除、认罪协商、案件分流、庭前纠纷解决、庭前准备和争点整理等内容,所有这些内容不仅是庭审程序集中、高效、公正进行的前提条件,而且还会对公诉权的行使形成强有力的制约,以及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多的庭前对抗公权力的机会和能力,从而保障刑事诉讼程序在既定的法制轨道上实现预期的公正和效率的价值目标。鉴此,域外法治国家的庭前程序一般均独立设置,并有其独特的功能和价值。美国北卡罗来纳州在1974年就已经通过了关于刑事庭前程序的诉讼法案。该法案对庭前传讯和听证、传闻证据规则在庭前程序中的适用情形、庭前的证据展示做了专门的规定。①我国2013年适用的新《刑事诉讼法》对庭前程序做出了相当大的修改,主要集中在庭前卷宗移送方式、公诉审查方式和庭前准备程序。(1)关于案卷移送。根据其第172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必须向法院移送所有的“案卷材料与证据”,从而在案卷移送方式上从“主要证据复印件主义”重回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全案移送主义”;(2)关于公诉审查。根据其第181条的规定,只要起诉书中指控犯罪事实明确,法院就得照单全收,开庭审判。如此形式化的审查,庭前预断似乎成为必然;(3)关于庭前准备程序。新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新增加了庭前会议,规定在开庭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控辩双方对回避、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名单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上述三个方面环环相扣,牵涉到我国刑事庭前程序是否能够从源头上防止公诉机关的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排除庭前预断,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进而影响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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