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非国教信徒和不设立国教——美利坚共和国早期的政教关系
一、引言
二、西方的双主权模式
(一)美国政教关系的确立
(二)欧陆的宗教改革
(三)英格兰的宗教改革
(四)第一次大觉醒时期的北美殖民地
(五)革命前政教关系的先行者
三、不设立国教:美国模式的出现
(一)不设立国教的背景(1774~1833年)
(二)圣公会丧失官方教会地位:中部和南部各州
(三)约翰?利兰(JohnLeland):反对国教的传道者
(四)公理会丧失官方教会地位:新英格兰
(五)莱曼?比彻(LymanBeecher):改宗的怀疑论者
(六)历史学家见证的政教关系
四、现代最高法院:空洞的条款与丰富的传统
五、结语
第二篇不设立国教条款:对政府权力的结构性限制
一、引言
二、“不设立国教条款”的结构
三、吸纳“不设立国教条款”引发的争论
四、“不设立国教条款”作为结构性条款的实例:诉讼资格、救济途径、
教会自治和非授权规则
(一)诉讼资格
(二)非霍菲尔德式救济
(三)教会自治
(四)非授权规则
五、双重目标:既要避免政府诱使宗教派系进入政治共同体,又要避免政府削弱宗教
(一)自愿型宗教
(二)有限政府
(三)公民宗教
(四)被俘的教会
六、“不设立国教条款”作为结构性条款的后果
(一)权衡宗教实践的重要性
(二)规制宗教组织
(三)宗教组织享有的豁免
(四)宗教言论
(五)政府资助宗教
七、确定政府与宗教的界限
(一)“宗教活动自由条款”与“不设立国教条款”之间的区分
(二)界限问题
八、结论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