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学习和发展》:
1955年,魏埙和谷书堂两位教授在《南开大学学报》(经济科学版)联合发表了题为《价值法则在资本主义发生与发展各个不同阶段上的作用》一文,提出了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商品价值的观点,引起了经济学家们的争论,争论的重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是否提出和论述过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商品的价值究竟是由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还是由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抑或由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20世纪90年代以来,这场争论的焦点则转向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主体地位方面,涉及坚持还是否定劳动价值论这一敏感问题上。
1.单一决定论
有些经济学家否认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包括两种含义的观点。宋则行教授是其中的代表人物。在1996年发表的一篇文章中,宋教授坚持认为,所谓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实际上也就是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两者的意思相同,都是指在现有的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当某种商品的生产与社会需求总量一致时生产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谓第二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是不成立的。如果坚持认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包含两种含义,最 终的结果必然会陷入价值决定的二元论困境,从而彻底否定劳动价值论。也有一些经济学家与宋教授的观点相反。这些经济学家们承认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包括两种含义。但是,在价值量如何决定的问题上,他们坚持单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的立场,即或者承认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或者认为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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