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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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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宋代讼师讼学和州县司法审判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56115594
  • 作      者:
    刘昕著
  • 出 版 社 :
    湖南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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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昕,男,汉族,1983年生,湖南邵阳人。现为邵阳学院政法系讲师,湖南省青年骨干教师,邵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主持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科学发展规划项目、湖南省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等多个省级课题。在《湖南社会科学》等刊物发表论文近20篇,主编省级规划教材1部,参编3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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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宋代讼师讼学和州县司法审判研究》分为两大部分,即讼师讼学和州县司法审判,在前一部分,作者介绍了宋代讼师的发展盛况,讼师的整体法律水平,讼学的形成发展和完善,在讼师讼学影响下的民间好讼风尚。第二部分介绍了宋代州县司法审判的大概情况,重点阐述了讼师讼学和州县司法审判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指出了讼师讼学促使官府承认代书人以及写状抄书铺户的合法性,促使官府重视州县狱讼审判,促使州县关注百姓的生命和财产,促使越讼、断由等特色司法制度的形成。该书是一部很优秀的法制史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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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宋代讼师讼学和州县司法审判研究》:
  北宋时的李觏,他就对儒家思想中“贵义而贱利”的观点有不同的见解,他觉得人类生活的根本是现实中的物质利益,并且把利抬高,甚至与义并行。李觏不赞同儒家脱离实际的空谈,认为言利是人的正常欲望,离开利则无法生存,不过言利需要合乎礼,而世人讨厌儒学,与儒学提倡的“小人喻于利”有很大的关系,以此反驳“何必日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的观点。在他看来,对于追求利益而言,如果符合礼制要求则不能视其为贪或淫,而应该是符合个人追求的正常情况,他的思想对其后的功利学说影响极大。
  南宋的功利主义思想主要代表为陈亮、叶适等人,而这种思想的产生和发展主要在南方商业发展较为迅速的江苏、浙江一带。因受到工商阶级的影响,为了保障商品经济的发展,陈亮、叶适等人在与理学的唯心主义思想做斗争的实践中,萌发了实事实功的功利主义思想主张,这是我国思想史中的一页新的篇章,甚至宋理宗也怜陈亮之才,在陈亮死后庇荫其子孙,影响极大。他们认为理学思想中“义理”学说不过是空谈,认为事功更为重要,提出“道之在天下,平施于日用之间”“物之所在,道则在焉”。提倡把义理与功利并存。仁义道德是建立在功利之上的,二者之间是不可分割的,既“义利双行,王霸并用”才是上上之策。①陈亮认为“义”是可以让人对于吃穿住行的私欲得到满足的,也就是“人欲”或者说“利”;所以陈亮反对“存天理,灭人欲”的思想,并指出这两者是不可分离的整体,“利”和“义”的并存之间不抵牾。也是基于这样的想法,才有了陈亮后面的观点:“近世诸儒,遂谓三代专以天理行,汉唐专以人欲行,其间有与天地暗合者,是以亦能长久。……谓之杂霸者,其道固本于王也。诸儒自处者日义日王,汉唐做得成者日利日霸,……如此却是义利双行,王霸并用。”②而另一位思想家叶适更是集功利主义思想的大成者,叶适不仅对于中国儒家传统的义利观念作出了深刻的批判,并且也重新诠释了义利观:“仁人正谊不谋利,明道不计功,此语初看极好,细看全疏阔。古人以利与人而不自居其功,故道义光明。后世儒者行仲舒之论,既无功利,则道义者乃无用之虚语尔。”①他不仅反对对于仁义道德的空谈,更是身体力行,在他倡导的功利思想的影响下,许多人破除了传统思想的束缚,让整个社会开始由重义轻利的义利观转为义利并重之观念。而且他提倡法典律令的制定当以民为本,在发展农业的同时也要着重于工商业的发展等,这对宋朝商业得到飞速发展以及民法的完善有着不可磨灭的作用。
  两宋时期的事功学说思想对于当时人影响极深,是推动两宋人民发展商品经济的动力,也为当时的人在追求利益方面解开了以往的道德枷锁,追名逐利不再被视为“小人”所为,更不会被世人所鄙视,人人皆可言“利”,甚至是直接地去追求名利。并且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宋代社会生活和宋人的观念也受其影响而开始发生改变,且于当时人的日常生活中可以得到结论——商品经济的繁荣导致享乐主义和奢靡观念产生。所以,在发达的商业影响下和享乐主义盛行的日常生活中导致了个人对于利益的追求和私有制意识的增强,直接使传统的纲常伦理规则和血缘关系走向土崩瓦解。一方面这种追求利益思想的盛行加快了历史文明的进步,但与此同时也向传统的纲常伦理道德发出了强有力的挑战。追求利益成为大多数人的观念,儒家的“仁义礼智信”等传统价值观反而被抛之脑后,利益、财富破坏了传统的道德规范和伦理习俗。可以说封建社会对于人性的束缚被无情破坏,把金钱与利益变成了人与人之间的联系,转而消灭了其他的关系,只剩下残酷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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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1章 绪论
1.1 选题的问题意识、缘由、研究现状及其意义
1.2 研究方法与写作思路

第2章 宋代讼学与讼师形成的时代背景及其影响下的民间好讼风尚
2.1 宋代讼师、讼学形成的时代背景分析
2.1.1 宋代讼师、讼学形成的思想基础
2.1.2 两宋时期"讼师""讼学"形成的社会基础
2.2 宋代讼师讼学的发展及其对民众的影响
2.2.1 宋代讼学的发展盛况
2.2.2 宋代讼师群体的构成来源
2.2.3 宋代讼师的法律水准蠡测
2.2.4 宋代讼学与讼师影响下的民间好讼风尚

第3章 宋代州县审判之家庭纠纷与诉讼
3.1 家庭特殊财产纠纷与诉讼
3.1.1 共财纠纷与诉讼
3.1.2 奁产纠纷与诉讼
3.2 宋代家产继承中的纠纷与诉讼
3.2.1 法定继承中的纠纷与诉讼
3.2.2 户绝继承中的纠纷与诉讼
3.2.3 遗嘱继承中的纠纷与诉讼

第4章 宋代州县审判之物权、合同纠纷及诉讼
4.1 不动产纠纷与诉讼
4.1.1 田宅侵界导致的纠纷与诉讼
4.1.2 亲邻权导致的纠纷与诉讼
4.1.3 不动产买卖契约导致的纠纷与诉讼
4.2 宋代借贷纠纷与诉讼
4.2.1 无息借贷所致纠纷
4.2.2 有息借贷所致争讼

第5章 宋代讼师及其对宋代州县司法审判的影响
5.1 宋代讼师之弊及其法律规制
5.1.1 宋代讼师对州县司法秩序的冲击
5.1.2 宋代政府对讼师的法律规制
5.2 宋代讼学与讼师对州县司法审判的影响
5.2.1 宋代讼学与讼师促使官方承认代书人及写状钞书铺户的合法地位
5.2.2 宋代讼学与讼师促使官方重视州县狱讼审判,关注庶民的生命与财产
5.2.3 宋代讼学与讼师促使越诉、断由等特色司法制度的形成
5.2.4 宋代讼学与讼师群体促使民事司法判决具有确定性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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