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法学(2016年辑 秋季卷 总第10辑)》:
土地承包关系是指土地发包方与土地承包方之间基于农村土地的经营利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权利本位的现代民法看,土地承包经营权实乃土地承包关系的核心,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实际上是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稳定。因此,我国广大农村自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以来,相关政策指导和法律制度构建无不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核心而展开。1982年《宪法》经1993年、1999年修订后才确立了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村经营体制,这奠定了我国农业改革的制度基础,也划定了农地改革应该坚守的法律底线。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民法通则》第80条关于土地承包关系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是我国立法上第一次对土地承包关系进行明确规定,且称由其所产生的权利为承包经营权。但这次立法颁布于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形成初期,其中并没有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随后1986年6月25日通过的《土地管理法》也无此规定。立法中第一次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期限的是在2002年8月29日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该条款根据农地用途不同,将农地承包期分为三十年、五十年、七十年不等,还可以根据特殊需要申请延长。2004年8月28日,《土地管理法》第—次修订时,才在第14条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2007年3月15日颁布的《物权法》是保护公民财产的基本法,明确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定性为用益物权,这为保护农民权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其并没有对土地承包期限的规定有所创新,依然延续了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虽然我国立法明确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期限为三十年,但是到期后如何续包,《物权法》也只是做了指引性规定,本质上这个问题依然没有解决。第一轮土地承包期为十五年,一般在1993年左右到期,在此基础之上延长三十年,也就是2023年左右到期。2014年中央提出放活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期限不得长于剩余的承包期限,那么土地经营权的期限不足十年,这必然会限制土地经营权经济价值的发挥和农业规模化发展。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