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的减贫作用研究:理论解析与典型比较》:
一 供款主体与减贫
社会保障资金的供款主体一般包括政府、单位和个人,还可能包括一些社会团体、个人、慈善机构和宗教组织的捐赠。不同供款主体承担的责任不同,社会保障的减贫作用也存在差异。不同供款主体在不同历史时期承担供款责任的大小有一个演变过程。在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之前,社会救助构成社会保障的主体,宗教组织的临时救济在社会救助领域曾经扮演主要角色。直到20世纪80年代德国建立现代社会保险制度之后,产业工人才逐渐成为社会保障资金的供款主体,于是个人缴款构成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后来要求雇主也为其雇员承担一部分保险费,作为工人在年老、生病、失业或伤残时基本生活需要的保障,雇员和雇主共同成为社会保障资金的供款主体。而国家仅仅在工人年老退休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给予固定的年金补贴。也就是说,德国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初期,其资金主要来源于雇主和雇员缴费。这个俾斯麦社会保障模式对其他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产生了很大影响。英国《1911年不列颠法》规定:在老年和伤残保险方面,实行政府、雇主和工人三方筹资方式。三方筹资方式的根据是:雇主期望健壮劳动力的充足供给,工人愿为将来可能产生的不安全事件做出一些有益的贡献,政府在改善公民的健康方面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三方负担的供款方式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被国际劳工组织(ILO)极力推崇,逐渐成为各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所遵循的公认原则。此后,无论供款主体及其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如何变化,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供款的模式实际已被固定了下来,成为社会保障资金供款模式的主流,只有极少数国家的供款主体仅包括三方中的两方或一方。比如,智利1981年改革后的社会保障资金,就是由个人单方供款,政府和企业不承担或仅承担极少的供款责任。
直到1942年英国贝弗里奇模式才主张以政府供款为主的供款模式。这种供款模式强调社会保障的互助性和再分配性,认为每个公民都有权获得社会保障的保护,社会保障费的缴纳应该体现支付能力原则,收入多的多缴纳。社会保障待遇水平与缴纳数额没有直接关系,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一般税收,而不再偏重雇主和雇工缴费,政府成为社会保障资金的供款主体。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和爱尔兰也采用政府供款模式。但这种政府承担主要供款责任的模式仅维持到20世纪70年代。实际上,早在五六十年代,发达国家社会保障进入全面扩张阶段,待遇水平越来越高,政府负担也越来越重。随着支付水平提高,养懒汉现象普遍存在,西方各国经济步入滞涨阶段,各国为了加强本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普遍减低雇主的社会保障负担,雇主缴纳的社会保障税比重下降。同时,又由于存在福利刚性,为了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的供给,不得不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提高个人缴费比重的办法包括:一是提高保费率,即提高缴纳的保险费占工资的百分比,如法国仅在1947年至1981年的35年中就提高了16次。二是取消最高限额,最高限额是指以收入为基础的保险费缴纳只对收入的某一范围而言,收入超过这一上限的部分,不用缴纳保险费。这一最高限额的存在最初是考虑到社会保障对被保险人的补偿是有一定限量的,为避免过度补偿问题,保险费的缴纳也确定了一个最高缴费上限。由于这一上限的存在常常引起争论,加之去掉这一上限确实能够增加社会保障资金收入,简化征收手续,促进收入再分配,所以现在许多国家都废除了最高限额制度。个人供款在一些国家成为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强调个人供款责任的主张在里根政府和撒切尔夫人的削减福利改革计划中体现得最为明显,最终导致个人供款持续增长。与此同时,由政府供款的社会保障资金也在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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