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法学七讲》:
第一讲 民族法学的基本原理
第一节 民族法学学科体系
学科体系问题是民族法学应当解决的重要问题。只有解决了并且解决好了这个问题,民族法学作为一门学科才能成立。若是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将使民族法学难以得到学界同仁的认可,也将会给民族法学未来的发展带来一些暗淡色彩。因此,学习、了解民族法学有必要先了解民族法学的学科体系。
一、民族法学的独立性
何为学科?一种知识要成为一门学科应当具备何种条件,是研究民族法学学科独立性应当思考的东西。一种知识要作为一门学科,其相关知识应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当然,这种独立性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这门学科的知识也应成为一种体系,并在其体系中归纳出这门学科应有的一些特征。知识如何划分应有一定标准。一般而言,划分学科的标准主要依据其研究对象、研究特征和研究方法来综合考虑。民族法学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学学科,也应该综合考虑这些标准来确定。就目前学界的观点来看,大多数学者均认为民族法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但是对民族法这个部门法是否存在却存在争议。这些观点概括起来可以分为否定论和肯定论两种。
第一,肯定论。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民族法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其理由主要有二。理由之一认为民族法学的政治基础、实践基础、理论基础和法学基础因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存在而存在。①这部法律成为民族法产生的基本性法律文件。理由之二认为,我国民族法主要调整少数民族的相关问题,并且围绕该问题也逐渐形成了相关法律体系。因此,民族法理应成为独立的部门法。民族法“由于其调整对象的独特性、相应法律规范的规模化,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①。上述两种观点的相同点在于均认为民族法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其区别在于作为一门法学学科其对应的民族法部门的内容。
第二,否定论。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民族法学不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其理由主要有二。理由之一认为民族法学所研究的内容具有综合性,包含了民法、刑法、法理以及行政法的诸多内容,因此“民族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民族法学则是一门综合性的法学学科”②。理由之二认为,从民族法学的研究实践来看,“民族法学以调整民族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运用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人类学、社会学、哲学以及系统科学等多个学科的理论、知识和方法来进行研究。”③
笔者认为,民族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无需过多的讨论。至于民族法作为一门部门法是否存在,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首先,是否有一部主要的法典不是判断民族法是否是部门法的标准。法律部门划分的重要标准是其调整对象。至于是用一部法律还是多部法律进行调整,并不是划分部门法的主要依据。因此,相关制度与规范是否集中表现在一部法律中,与法律部门是否存在并无必然联系。事实上,在现有的部门法中,很多部门法就缺少必要的统一法典或核心法典。例如行政法就没有一部轴心法律或者法典。经济法目前也没有统一的法典或核心法典。同时,具体的法律条文本身也具有交叉性和综合性。同一个法律制度可能几个部门法均对其进行规范,如所有权在宪法、民法、商法中均有规定。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的法律,在刑法、著作权法等法律中也有涉及。因此,我们不能因有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就认为存在民族法这一法律部门,也不能因为民族法律规范的零散,就简单地否认民族法作为部门法存在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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