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权研究与教育(第一卷)》:
三、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准
近代以来西方学者对法治原则提出过各种主张。例如,英国学者戴雪认为,法治有三条标准,即法律具有至尊性,反对专制与特权,否定政府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首相同邮差一样要严格遵守法律;不是宪法赋予个人权利与自由,而是个人权利产生宪法。美国学者富勒认为,法治的原则有八项:法律的一般性、法律要公布、法律不溯既往、法律要明确、避免法律中的矛盾、法律不应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法律要有稳定性、官方的行动要同法律一致。确立我国的法治原则,既要坚持人类共同价值,又要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还要内容全面、深刻,表达扼要、简明。我们主张可归结为如下十项:
第一,法制完备。要求建立一个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体例科学的法律体系,做到上下(上位法与下位法)左右(此部门法与彼部门法)前后(前法与后法)里外(国内法与国外法)彼此之间统一、协调、不相互矛盾和彼此脱节。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法律体系”科学合理,是“良法”的一个形式要件。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但还要“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学家有人认为,我们过去立法过快过多,是搞立法“浪漫主义”,并把法律执行不好归咎于它。后者有很多原因,同我们的立法没有多大关系。现今某些西方国家进行的法制改革内容之一,是将过于庞杂繁琐的法律体系改得相对简单明了一些,便于人民掌握。我国不存在这种情况,问题倒是相反,有些法律过于原则,不便操作;有些法律缺少“法律后果”的设计,成了“没有牙齿的老虎”。
“法律冲突”在任何国家都难以完全避免,但我国问题过多。其原因,一是经验不足;二是管理权限交叉过广、界限欠明;三是地方与部门保护主义作怪。解决办法是,要加快加大培养立法人才,完善行政管理权限的划分,用各种法律、政治和行政手段解决地方与部门保护主义问题,在广大干部中牢固树立“法制统一”理念。
第二,主权在民。要求法律应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实现民主法制化和法制民主化。前者包括民主权利的切实保障,国家政治权力的民主配置,民主程序的公正严明,民主方法的科学合理。后者包括立法、司法、执法、护法等法制都要做到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人民”二字应当真正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中国特色”。
进一步提高法制民主化水平,今后一个时期应采取的措施主要有:在法制的各个环节加大公开性和工作透明度。这是在法治领域公民参与和监督的前提。在立法领域,应发展与完善公民旁听人大会议制度、立法听证制度、法律草案全民讨论制度等。在司法领域,要彻底实行法定的公开审判、辩护、回避以及陪审员、律师等制度,克服行政式管理模式。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