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2016)》:
2015年8月,山东省金融办出台《关于开展我省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试点的意见》,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平台。该意见从六个方面提出了开展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试点工作的22条意见,指出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非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平台是通过互联网平台为私募股权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专业中介机构。
在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平台上,融资者应当是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平台的实名注册用户,融资项目的主体应当是创业创新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项目发起的主体应当是创业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或其发起人。投资者对单个项目投资不得超过项目融资总额的10%,对多个项目的投资累计不超过投资者现有金融资产的50%;项目领投人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项目投资额的20%。
按照该意见要求,山东省着手开展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试点。选择具备条件的市、县(市、区)及国 家级高新区,着重围绕互联网、信息通信、文化创意、生物制药、节能环保、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等企业或项目设立试点平台;支持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权益类交易市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在股权投融资服务方面具备较大优势,具有较强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的金融机构发起设立试点平台,依法开展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业务。鼓励探索建立专业化、特色化的股权融资运营模式,引导其立足本地优势,突出区域特色,围绕特定行业,深耕细作,打造富有行业特色的专业化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平台。同时,为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山东省金融办牵头,省有关部门组成的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试点工作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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