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互联网金融与风险监管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的相关理论基础
1971年美国纳斯达克系统建立,即标志互联网与金融结合进入运营阶段;1995年,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成立,预示互联网金融的拓展;1998年第三方支付平台PayPal的成立,以及以Lending Club、Prosper为代表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和以Kickstarter 为代表的众筹模式的建立,则标志着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全面到来。
虽然其金融服务内容与我国互联网金融服务内容并不完全一致,但鉴于互联网金融概念本身的宽泛性与内容外延的模糊性,其仍可以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参考。国外虽然率先兴起了基于银行业与互联网技术融合且有别于传统银行的创新服务,但国外学者并未提出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也只是将这一创新服务看作对传统金融服务的补充与延伸,态度显得比较理性。
2013年6月余额宝上线,打破了传统金融竞争格局与商业模式,2013年由此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甚至有人预言互联网金融将颠覆传统金融格局。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可以说与世界同步,2005年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英国首次出现,2007年拍拍贷随之在中国出现。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接受度、规模、发展进程乃至影响力,远超包括金融创新开拓者和领导者的美国在内的其他国家。有学者研究判断,互联网金融在中国还处在初始状态,标准意义上的功能链完整的互联网金融还处在破壳之中。
国内互联网金融的爆发式发展似乎助推了理论界对这一新生事物的研究热情,与国外的理性态度相比,国内兴起了互联网金融研究的热潮。鉴于互联网金融在国内出现与发展时间尚短,在理论研究方面,国内学者还没有构建起完备且逻辑严谨的理论体系,已有的理论文献大多围绕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对传统金融的影响及监管与风险防范等展开研究。将国内学者现有的研究成果归纳起来,可以发现人们正尝试建立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理论框架并处于逐步完善中。国内对互联网金融的研究热情,多半是源于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与业务量的爆发式增长。如此有潜力的市场,让人不禁认为这是一种异于传统金融的具有原创意义的全新金融业态。毕竟与作为互联网金融起源地的欧美国家相比,这样的业务体量差距明显且巨大,而增长势头依然强劲。互联网金融虽没有明确的定义,但这并不阻碍我们去寻找这一新生事物得以存在的理论依据。在互联网金融没有独立理论的情况下,从传统金融理论来理解互联网金融是个可行的路径。
传统金融理论中,*重要的基础理论是交易成本理论和信息不对称理论。当然,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原有理论已不能完全解释金融中介性,金融中介理论的解释也已不再限于交易成本与信息不对称,开始扩展到风险管理、参与成本、价值增加等方面,而理论的发展是前后相继的。在传统金融理论尤其是金融中介理论不断拓展与延伸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能否被涵盖解释决定其理论空间范围:如果能涵盖解释,为互联网寻找到独立的理论解释的理论空间就比较广阔;如果不能涵盖解释,为互联网金融寻找到独立的理论解释的理论空间就比较狭小。有研究者试图为互联网金融寻求自身独*的与传统金融理论完全不同的理论,但从所提出的理论观点来看,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理论并没有脱离传统金融理论的范畴,绝大多数理论依旧是站在传统金融理论基础上,对两者在某些方面如交易成本、信息不对称程度等进行比较和阐述,更具体的则表现为围绕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相比传统金融在某些方面的优势及对传统金融的影响等展开研究,无论学者尝试以何种角度来解释互联网金融似乎都离不开金融中介理论。学者用于解释互联网金融的这些理论既有传统金融理论也有新的理论,但没有能够独立支撑互联网金融的全新理论。另外,互联网金融某些理论与传统金融理论体现出高度重合性,这初步预示着互联网金融在本质上与传统金融关系的密切性与相似性。
一、金融中介理论
金融中介理论是指在市场经济中,储蓄—投资转化过程是围绕金融中介展开的,它解决的主要是金融中介为什么存在的问题。金融中介理论从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的角度为传统金融中介的存在提供了理论解释。根据金融中介理论关注内容的变化,可将其发展大致分为古典金融中介理论与新金融中介理论两个阶段。金融中介存在的基础从来都不是固定不变的,从古典金融中介理论关注的信用媒介理论与信用创造理论,到新金融中介理论关注的交易成本与信息不对称,再到现阶段金融中介理论强调的风险管理、参与成本和价值增加的影响,金融中介理论的发展尤其是其关注内容的变化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了一种可能的理论解释。在逻辑上,甚至依稀可以看到互联网金融产生与发展的必然性。
古典金融中介理论关注的信用媒介理论与信用创造理论,阐述了金融中介的信用功能(陈祖华,2012),从古典金融中介理论的视角我们可以解释互联网金融所具有的信用功能,但互联网金融作为新事物,它一出现就作为一种全新的信息平台对传统金融中介造成冲击,笔者认为金融业吸纳了互联网的技术优势完成了一次华丽的转身,形成了一种新的金融模式即互联网金融,但是其作为投融资方交易的中间商的中介地位还是没有发生改变,这仅仅是对其金融中介功能的锦上添花,因此,在一个全新的金融环境下去理解金融中介理论,应当从新金融中介理论关注的交易成本与信息不对称的视角剖析互联网金融,这也是对金融中介理论的全新理解。毫无疑问,互联网金融的产生使金融对于信息的掌控力得到升级,具体来说,互联网这样一种全新的信息超强载体加盟金融领域会有效地减弱金融领域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性。信息经济学认为相对应的市场参加者之间存在信息占有量的差异,其或是因为一方掌握专业知识,或是一方处于信息的便利地位。信息的不对称已经成为现代经济学认可的市场基本理论。在金融市场上,往往因信息不对称性而耗费大量的交易成本,也正是基于此,传统金融机构应运而生,传统金融机构作为信息的中间商,从融资者一方获取信息后,转而传递给投资者一方,从市场交易现实来看,投资者一方往往不易获取融资者一方的信息,而在金融机构的参与下,他们就会很快达成交易,从而节约了双方的成本。互联网与金融结合之后,更是强化了金融中介对信息的获取能力、处理能力、传递能力。首先,互联网技术的广泛运用把广大的投资者联结在一条信息链条上,信息在他们之间自由畅通地传递,他们获取信息十分便利,而且彼此之间还可以发出信息、共享信息,他们既是信息的生产者、传播者,又是信息的接收者,每一个个体无时无刻、无处不在地享受着信息带给他们的交易机会,每个人都在伺机而动。其次,随着技术的发展与进步,特别是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的发展,可以有针对性地满足投资者对于信息的需求,并通过大数据对信息加以处理,金融中介能够快速确定交易,转移资金,以适应金融市场的灵活性和变动性,并且这种网络快捷式的操作,提高了金融中介的服务效率,也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后,金融市场千变万化,因此对信息的获取速度要求甚高,这也就涉及信息的传递。互联网金融环境下,信息的传递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改善,信息的发布者可以实现意志与命令下达的同步,信息的接收者可以实现接收与决策的同步,传播速度极快。
总而言之,互联网金融中介作为传统信息服务的升级版,它本身具有现实的逻辑性。互联网作为传统金融服务方式的技术手段,对传统金融本身的任何内涵都没有本质影响。互联网金融机构在本质上可被视为一种在信息技术推动下而产生的新金融中介(皮天雷和赵铁,2014)。在金融中介理论适用的基础上,互联网金融能够迅猛发展,在于借助互联网与信息技术高效地收集处理海量信息,进而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并减少交易成本,即互联网金融主要是利用技术上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与交易成本,进而在与利用互联网技术相对较少的传统金融的竞争中获取优势,以更多拓展金融服务的可能性边界。但这种服务拓展并不一定是互联网的创造,而是传统金融服务因为自身制度缺陷或缺乏技术,或两者兼而有之而无法触及的服务盲区。在一定程度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得益于制度红利。正如研究者所言,中国的互联网金融有着特定的制度红利内涵 。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又具有去中介化的特征,在互联网金融中,资金供求的期限、数量和风险的匹配不一定需要通过银行、证券公司和交易所等传统金融中介和市场,可以通过互联网直接匹配。按照理论界的通说观点,随着证券市场的出现,融资方可以通过发行证券实现直接融资,这是金融市场的第一次去中介化;如今,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使融资方可以直接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获取资金,这是金融市场的第二次去中介化。互联网金融的去中介化过程,也在深刻影响着传统金融业。其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撑下,去中介化速度更快,互联网精神,即平等、开放、共享、自由选择和去中心化在金融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具有这种精神的互联网金融满足了很多在传统金融模式下不能享受金融服务的群体的金融服务需求,如P2P网络借贷平台,就为传统金融忽视的中小企业提供了一条低门槛、低成本、高效率的融资渠道,我国传统金融的服务对象存在巨大的群体漏洞,也为我国金融市场的第二次去中介化提供了重要动力。
交易成本与信息不对称理论作为金融中介存在的基础性依据,在金融交易技术贫乏的传统金融发展时期用于解释金融中介的存在,在逻辑与现实上可以得到相互的印证。但互联网金融基于互联网与信息技术的发展而来,现有的理论文献也大都围绕互联网金融在减少交易成本与降低信息不对称方面拥有的显著优势进行对比与阐释。笔者认为,现有的文献过分强调中介在减少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方面的作用。如果在传统金融发展时期,交易成本与信息不对称作为金融中介存在的理论依据,在逻辑上具有很强的关联度,那么在这两项因素被互联网与信息技术削弱的背景下,这种关联度则已经变得很微弱了。一个直观的现象就是,在交易成本降低,信息变得更廉价与易获得的背景下,金融中介不但没有减少反而随着金融市场广度与深度的扩展不断增加,金融市场上人们对金融中介的依赖程度不但没有降低,反而更加依赖于通过各种金融中介参与金融市场,在事物得以存在的因素不断被削弱的情况下,这一事物的发展却愈益加快,这不符合逻辑,那么必然有新的存在逻辑。因此,互联网金融能否被金融中介理论涵盖,其是否为新的金融中介,需要关联度更强的理论依据。事实上,理论界已注意到并提出金融中介发展到现在已突破了交易成本、信息不对称的范式约束,开始强调风险管理、参与成本和价值增加的影响,使金融中介理论从消极观点(中介把储蓄转化为投资)向积极观点转变(在转换资产的过程中,中介为*终储蓄者和投资者提供了增加值)。如此,金融中介理论依据的扩展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了理论上的可能性。新扩展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两方面。其一,Allen和Santomero(1997)认为原有的金融中介理论视野过于狭窄,需要用风险管理和参与成本来解释现代金融中介的存在,并提出金融中介通过业务活动、风险转移、风险管理的方式对风险进行处理,并且金融中介通过创造稳健的金融产品,减少参与成本来吸引投资者,这实际上达到了为投资者降低风险的目的,可见减少参与成本与风险管理是殊途同归的。金融中介的主要增值能力在于,它们具有以*低成本有效地分配风险的功能,可以实现风险的合理与有效配置。其二,Scholtens和Wensveen(2000)则认为金融中介能够创造金融产品,并通过转换财务风险、期限、规模、地点和流动性而为客户提供增加值。从互联网金融的爆发式发展来看,交易成本与信息不对称是金融市场扩展的抑制因素,互联网与信息技术显著削弱了这两个因素的作用。但事物的发展突破了原有的发展矛盾后,原来已存在的微弱矛盾会发展而成为新的主要矛盾,市场的扩张会将更多的风险囊括进来,不再是单一或少数的种类的风险而是种类繁多的风险都混合在一起了。互联网金融在挣脱交易成本与信息不对称的束缚后,其风险特性表现得更为上层,如法律风险、监管风险、交易风险、技术风险。风险的防范也不再是传统的被动防御所能应对的,主动的风险配置成为必然选择。因此,按照新增的金融中介解释依据,风险配置成为金融中介存在的依据,进而从风险配置角度来解释互联网金融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