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谈不了什么写作,只能根据个人经验,谈一些或许有 助于写作,其实更多是社会科学或法律或法学写作的问题。 在我看来,有两件事对于写作很重要:第一,是你得真有点 什么有意思的东西要说,要有点干货;第二,写作者一定要 有读者/受众感,知道自己是在同谁说话。因此,写作在我 看来更多的是在交流。写作的其他方面都与这两点相关,也 受制于这两点。
一、言之有物
第一点,就是要“言之有物”。这个“物”在传统中国 经常是写作者个人的真情实感,避免“为赋新词强说愁” (注意,辛弃疾说的是年轻人在特定时期感情空虚、造作或 多愁善感,这成了他要表达的“物”。但现代以来,我们的 写作表达有了很大变化,甚至是根本的变化。大致说来,就 是孔子概括的“古之学者为己,今之学者为人”。对这句话 的解释很多,我自己的胡乱解释就是,最早的写作大致是 “诗言志、歌咏言”,表达个人的主观感受,不一定是为了同 他人交流,因此也就不大考虑其社会价值,没有什么社会功 利性;但逐渐地,由于这种表达对他人有价值,因此写作就 从表达自我转向了社会交流,学问或写作的功用就变了。人 们也就开始从社会角度来评判个体的一些写作和表达了。
这一点在现代社会,尤其在自然和社会科学的论文写作 上,更为显著。对于社会科学研究者,对于法律人,其职业 的或学术的写作往往就只是为同别人交流,必须对社会当中 的某些人,有时甚至可能就是一个人有用,才值得写。而学 术发表,就是理论上假定写出来的这些东西对学界的一些人 会有用,有时还会与更广泛的受众交流。而这些文字,通常不是要受众知道你有什么主观感受,有什么看法,而是你能 有什么对别人有价值的信息、思考或发现可供他或她们分 享。换言之,写的东西即便完全是个人体验的,也一定要有一些超出了写作者个体经验之外的意义,有时甚至应当具有 更普遍一点的意义,诸如科学发现。在我看来,这是“今之 学者为人”成为现代社会之必然的最大社会历史语境。人们 有理由要求写作者有点干货,重要、实在,值得别人花点时 间去看,会有助于他们应对或是解决某个实际问题,至少也 有助于换一个角度理解某个问题,而不能只是一通文字游 戏,可有可无。人们如今很忙,除了对朋友外,受众对个人 的喜恶和感触可以说漠不关心,基本上是只关心你是否提供 了对他人和社会有用的信息,尽管有时这种信息也可能就是 某个人的私人信息,如某位明星的八卦新闻。
问题是如何保证言之有物,特别是对于社会科学的或法 律或法学的论文写作而言。首先是一定要有件让自己真正关 心的实在的事,无论是一个社会现象,还是一个事件或案 件,你得是真的关心,而不是觉得应当关心,也不要匆忙作 评价,一定要具体切实且尽可能完整地了解一下这件事本身,从中找出引发自己关注、思考的并试图回答或应对的问 题,具体了解与这个问题相关的所有可能的主张和相关的实践,不但要从自己熟悉的并且赞同的角度,而且要懂得换位 思考,从自己不太熟悉甚至不赞同的角度来了解相关主张和实践背后的理由,了解不同主张付诸实践后的实际后果或实践的后果,等等。所有这些分析、理解,都应当尽可能避免 强烈的个人感情色彩,要尽可能地把自己个人的主观情感和 偏好放在一边,也不是排斥感情,而是为了避免因为自己的 强烈感情导致对相关事实的扭曲甚至忽略,对问题理解和判断发生偏差,觉得自己或某一方太有理了,太强大了,对方太没道理了,不堪一击。真实的法律世界中很少会有这种情 况:道理一边倒,却一直就是不能凯旋。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常常是因为只看到了自己的道理,看不到或拒绝理解对 方的道理。这种鸵鸟战术不利于深人分析和有效应对,不利 于文章的分析说理,也不利于明智的决策和有效的行动。
就法学或法律问题研究而言,我更赞同多站在自己的对 立面来审视和质疑自己的道理、根据、证据和理由。自己跟 自己作对,更容易知道自己的弱点在哪里,因此会迫使自己 思考得更细,会发现一些值得分析的新问题,甚至可能导致 自己改变或修改预先的判断。保持这种开放的态度,才算真 正思考了,才算是讲理的。注意,这一点不仅对仅讨论学理 问题的学人有用,对律师其实也可以用。律师通常从一开始 就确定了立场,为自己的当事人服务,就此而言,他必须坚持自己的立场,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就应朝着自己想要的结果 裸奔,那一定会变成胡搅蛮缠,没理搅三分。这种做法,在 社会上,可能会有人觉得惹不起而躲着你;但在法律文件写作上或是在法庭辩论中,这不会真的起作用。写作的基本前 提是讲理,自己要讲理,受众也要讲理,并且要讲、要听双 方的理。而如果能从对方的视角看到自己的证据不充分,比 方说,在此案中根本无法做无罪辩护或无过错辩护,就应及 时改变自己的主张和诉求,重新界定自己可以达到的目的, 重新界定成功,这并不丢人,而是正派和体面,而且这也不 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因为“死磕”并不能得到自己希望得到 的结果。基于理性判断的诉求和目标调整,其实是律师必须具备的应变能力。
因此,与许多人对法律人的想象相反,法律人写作并不 是法条导向,而必须是事实导向的,当然法条也是法律人面对的事实之一。只有了解了事实或有关事实的众多信息甚至 相关信息,法律人才知道哪些法律可能与此案或此事或其中 的某个问题有关,哪些事实与某个法条中的某个概念有关。 多年前,我对“夫妻在农村诊所中看黄碟事件”的分析,许 多评论人都强调这是夫妻在“家”,却忽略了农村、夏日三伏天、诊所,以及邻居向警方报警等细节,而有没有这些细 节,对于判断警方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极为关键。因此, 在律师事务所中,律师针对任何问题撰写的法律备忘录 (memo)都一定是面对现实、研究真问题的,甚至有意把困 难即对己方的不利因素想得更多一些,乃至美国著名自由派 刑辩律师、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徳肖微茨认为,辩护律师的 最佳策略是首先对自己客户做“有罪推定”。®法律人一定要努力把可能影响最后结果的每个不利和有利条件都摆出来,不能只想着为自己提气鼓劲,想着自己多么占理,甚至不能 只关心法律上的所谓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而是一切与可能相关的问题,都要进人写作者的分析视野,并要以此为基础研究,做出一些审慎的判断和推断。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