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湖南大学岳麓书院于香港购回相当数量的竹简,次年又接受了少量捐赠竹简。经由专家考证,这两批竹简属于同一批出土简牍,因而将之合并称为岳麓书院藏秦简。经过对比性材质检测,这些简牍的材质已经发生明显降解,与长沙走马楼汉简、荆州谢家桥汉简的表征基本相同,可判断为早期竹材;又经多位秦汉简牍专家鉴定评估,一致认为是珍贵的秦简无疑。岳麓书院藏秦简的内容以法律文书为主,包括《为狱等状四种》及“律令杂抄”。又有《质日》《为吏治官及黔首》《占梦书》《数》等篇目,极大地补充了秦代法制的研究资料,是继睡虎地秦简与里耶秦简之后的又一重大发现。利用岳麓书院藏秦简,并结合此前问世的秦汉出土文献进行研究,无疑能为深入认识秦代法制发挥促进作用。
由于岳麓书院藏秦简为盗掘文物,出土地和墓主等信息未详,因而本资料的真实性不像出土简牍那样确凿无疑。不过若将其与出土秦汉简牍进行参照对比,亦可发现其所蕴含的法制信息具有关联性与传承性。故此或可将岳麓秦简的可信性问题暂且搁置,谨慎利用其内容与睡虎地秦简、里耶秦简、张家山汉简等资料进行结合研究,未尝不能获得对秦代法制的新认识。
2013年刊布的《为狱等状四种》是岳麓书院藏秦简的重要组成部分,共收录发生于秦始皇十八年(公元前229年)至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间的15则疑难案例的文书资料,其性质或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类似。东京外国语大学陶安教授已对这部分秦简的基本情况进行详细说明,指出其包含四类简册,各类简册的材质、形制、编联、字体均有区别,亦无统一题名。若将《为狱等状四种》与《奏谳书》比较,则知虽然两种资料在收录的案件内容与性质上颇为相似,但后者的汇编整理技术较前者先进。《为狱等状四种》中的文书结构完整、用语规范,是极好的官文书写作教学读本;不过收录案例的性质与《奏谳书》有所不同。
《为狱等状四种》涉及了财产犯罪、亡罪、奸罪及一些特殊犯罪,财产犯罪中又以“盗”罪*受重视。案例涉及“盗杀人”“盗埱冢”等与盗相关的重要罪名;“智(知)人盗与分”“受人货财以枉律令”等特殊财产犯罪也在资料中有所体现。通过研究可知,秦代有关财产的犯罪*终量刑均指向“盗”的量刑方式。或许这时的“盗”概念的外延较后世更为宽泛,属于一类与非法获取公私财产有关的犯罪集合。亡罪在秦汉律令中的规定已颇成体系,对其定性比较明确,审判中遇到的困难往往在于量刑而非定罪。至于奸罪案件的定罪困难,一般出现在“捕校上”的程序要件是否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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