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法律问题研究》:
(一)政策法规上的不平衡
目前,我国有关体育社团的管理法规体系还不够健全,2001年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下发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采取了间接定义体育社团的方法,没有对体育社团的性质给予明确界定。按照我国1998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体育社团必须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以取得法人资格。体育行政管理机构又要求体育社团要在当地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以取得体育活动的经营资格。《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还规定:如果“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则对新的申请者不予登记。
从这些条例、规章可以看出,我国目前体育社团注册登记的程序和要求还比较复杂。数量的限制,使得基层体育社团,尤其是农村体育社团很难取得合法资格,很多民间体育社团组织得不到法律的认可。这必将造成部分社团存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冲突。而且,由于无立法程序保障,这部分社团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在政策扶持、财政供给上都与城市或经济发达地区有很大差距。
(二)经费支持上的不平衡
稳定的经费来源、必需的物质装备和财产,是任何一个体育社团赖以生存和有效开展活动的必备条件,是体育社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取得独立法人资格、行使法人民事权利和履行法人义务的物质基础。据调查资料反映,在所有需要政府支持的项目中,经费问题占据第一。经费匮乏是目前体育社团生存和发展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但在沿海与内地、内地与边远地区、城市与农村之间,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政府对社团的财政支持不平衡,导致了地域间体育社团发展的差异。
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政府有比较充裕的资金投入到体育社团的发展中,一些资本雄厚的企业也乐于提供赞助,富裕起来的群众更多地加入到社团中。依靠政府支持、企业赞助、会员会费,体育社团在这些地区迅速地发展起来。而在偏远地区,特别是广大农村,由于经济的限制,体育资源匮乏,场地设施严重短缺,人们的体育意识相对比较落后,体育人口不多,因而体育社团发展比较缓慢。
(三)信息资源的不平衡
信息资源的不平衡也是导致不同地域间体育社团发展差异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和城市,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质文明的建设,精神文明也在迅速发展。人们越来越关注健康,关注体育。专业的体育人士加入到社团,促进社团管理科学化,而且,由于地理上的优势,信息资源更加丰富,信息传播的途径也多样化,不但利于人们了解体育发展,接受体育知识,而且也能促进体育社团在立法、实体化等方面的改革。
偏远地区尤其是乡村,人们受教育机会相比城市人口来说较少,文化素质较低。长期的个体经济使他们养成了对事物缺乏长远的看法;经济上的贫困,又造成了人们淡薄的体育意识、健康观念。“劳动可以替代体育”的思想已经成为阻碍农村体育发展的重要的因素之一。这些地区的体育社团虽然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整体水平不高。缺乏专业的指导,体育骨干队伍薄弱,体育人口偏少,活动较单一,社团的组织化程度低,法制建设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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