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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被害预防案例分析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0998268
  • 作      者:
    孙斌著
  • 出 版 社 :
    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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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本研究被害预防的专著,本书通过案列分析,将被害人与犯罪人结合,研究刑事犯罪被害预防问题。在研究被害因素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刑事犯罪对被害人的影响问题,并提出一些对被害预防健全制度和保障机制有益的意见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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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孙斌(1972~),男,博士,副教授,浙江绍兴人;2007年度浙江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培养人员,2012年度浙江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培养人员综合考评通过,国家安全生产应急专家推荐人选,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浙江省安全工程学会理事,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安全技术管理专业建设负责人,1992年9月~1996年6月就读于西安科技大学能源学院采矿工程专业,获学士学位;2000年9月~2003年6月在西安科技大学能源学院安全技术及工程专业攻读硕士研究生,获硕士学位;2005年9月~2009年6月在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攻读博士研究生,获博士学位;2012年7月至2012年8月在美国伊利诺伊理工大学参加培训学习;主要从事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理论、信息控制理论研究,参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3项;主持全国教育信息技术研究“十二五”规划课题、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浙江省社科联课题、浙江省教育厅课题10余项,出版学术专著《公共安全应急管理实务》、《监狱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实务》、《城市安全社区建设与管理实务》9部,在《自然灾害学报》、《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中国安全科学学报》、《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计算机工程与应用》等学术期刊上已发表论文30多篇,其中核心期刊发表19篇,国际会议3篇,EI收录2篇,ISTP收录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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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刑事犯罪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的生命安全产生了严重威胁,而以往在刑事犯罪防控及相关问题的研究中,大多以惩罚和遏制犯罪为重点,被害预防的作用长期被忽视。随着犯罪学研究的兴起和实证的需要,单纯从惩罚的角度分析刑事犯罪预防问题的方法日显片面而落后。将被害人与犯罪人结合,研究刑事犯罪被害预防已成为主流。被害因素贯穿于刑事犯罪被害的始终,研究导致刑事犯罪被害的因素是必需的。从被害因素论角度来分析刑事犯罪被害,除可以更清晰地展现各因素的特性和影响外,还可为刑事犯罪被害预防研究奠定理论基础,在被害因素理论指引下着重分析被害人因素并依此来探讨暴力致害和被害影响。在研究被害因素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刑事犯罪对被害人的影响问题,探讨被害人与加害人互动规律问题、被害人认同等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能够为理解刑事犯罪被害提供更多的视角,从而深入洞悉刑事犯罪被害人,为被害预防的研究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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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章被害预防概述

第一章被害预防概述〖3*2〗
第一节被害预防的概念
被害是一个和犯罪相对的概念,凡是有犯罪现象存在的地方,就必然有被害现象的存在,犯罪与被害是互为依存的前提条件。
一、被害
被害是长久以来日常生活中经常见到的事实现象,有广义的被害和狭义的被害之分。
狭义的被害仅指由于违法犯罪而导致的刑事被害。
广义的被害是指自然界的地震、洪水、暴风雨及其他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和物的损害;经济失调、战争、暴政、人与人的争斗、剥削和压迫,各种犯罪及人为的损害等。

二、被害人
1923年,德国法学家、律师本杰明·门德尔松率先发表《被害人之人格》一文。1925年,德国另一学者汉斯·冯·享蒂与费林斯达合著了《近亲相奸研究》,分析了犯罪过程中加害人与被害人间的互动关系。学界开始对被害人有所关注。纵观对被害人的研究历程不难发现,在对被害人的地位界定上存在两种意见:独立于犯罪学的被害人及依赖于犯罪学的犯罪被害人。前者主张被害人应“包括所有被害人,而不仅仅是犯罪被害人。社会关心每一种被害人,也就是不论情由地关心所有遭受犯罪或疾病之苦的人”。后者的“犯罪被害人”概念,由已移居以色列的本杰明·门德尔松于1947年在题为“被害人——生物、心理、社会学的一门新学科”的讲座中提出,“指因他人的犯罪行为(一般也包括尚不构成犯罪的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而受到伤害、损失或困苦的个人和实体”。相比之下,学界支持后一种观点的更多。这大概与犯罪被害人受的伤害深、影响大,易引起社会关注有关;又或许是因为“被害人”这一概念多在犯罪学的领域进行研究,若其外延太宽反而不利于研究的深入。对于比罪犯更值得同情的被害人,直到1985年联合国大会才在各方面的呼吁下通过了一个《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在此之前,联合国没有通过任何有关被害人权利的专门法律文书。
被害人是加害人的对称,源于古代社会宗教仪式上对神的祭祀品这一概念。当时,这一术语仅指被杀后供于祈祷仪式上的人或物。
我国对被害人的专门研究自1984年开始,起步较晚,研究甚少,被害人在我国素有“一个被忽视的群体”之称,在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研究方面则更显薄弱。
我国学者在进行被害人学研究时将被害限定在犯罪被害的范畴中。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被害人有不同的定义。康树华在《犯罪学通论》中将被害人定义为因犯罪行为使财产、人身遭受损害的人。赵可在《被害者学》中,将被害人称为被害者,认为被害者是指犯罪行为的被害者,同时也认为被害者包括与一般违法有关的被害者。还有学者指出,被害人不仅仅指自然人还包括单位、国家。
目前,世界各国学者多从狭义的角度研究被害人的责任、被害人的救济、被害的预防等问题。现在也指遭受侵害或承受不利后果者。被害人是一个十分古老的概念,贯穿人类社会的发展史,但学界一直忽视了对这个庞大主体的关注。
现在看来,被害人是指因刑事犯罪而遭受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的自然人,同时也包括一些没构成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的受害人。
三、被害性
被害性是由被害人学的创始人之一、以色列的本杰明·门德尔松提出的。他认为被害性是遭受某些社会因素造成的某些损害的所有各类被害人的共同特征。日本学者宫泽浩一认为被害性是在犯罪发生的过程中与犯罪的发生有关的各种主客观条件中属于被害人的各种主客观条件的总括。门德尔松的被害性定义是在广义的范围上适用的,即认为被害性包括自然灾害、社会等意义上的被害性。而日本学者宫泽浩一提出的被害性概念是在狭义的范围上适用的,仅指犯罪被害人的被害性。
我国的学者对被害性下了不同的定义,有的学者还将被害性称为致害因素或被害因素。有的学者认为被害性指来自被害人方面的对犯罪有利的各因素;有的认为被害性指被害人自身存在的有意或者无意的容易遭受犯罪侵害的主观、客观因素导致侵害发生的特性;有的认为被害性指被害人在性别、年龄、行为、外貌、经历、性格等方面容易受侵害的潜在倾向性;有的认为被害性指被害人遭到犯罪侵害时的特征。致害因素指与犯罪人相对的,仅来自于被害人自身有意或者无意的容易遭受被害的因素。被害因素指诱发、强化犯罪发生的被害人自身因素、社会因素及被害条件的总称。
被害性的定义应当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被害人在犯罪原因整个系统中的地位是犯罪条件,是其组成部分,对犯罪有刺激、诱发、强化的作用;
(2)属于被害人方面导致犯罪发生的因素包括心理、生理等主观方面的因素,还包括职业、生活地位、社会地位等客观方面的因素,因此,被害性是主客观的结合;
(3)被害性是站在被害人的角度,表示犯罪发生因素的总称谓,被害性的定义应与被害人紧密相连。
凡是能同时具备这三方面特征的都是可取的。
被害人的被害性不同于被害原因。被害性是有利于犯罪发生的条件,而被害原因是原因,是引起犯罪行为的一种现象。被害性对犯罪只有刺激、诱发的作用。被害性研究的意义在于通过对被害人被害性的分析,发现哪些主观、客观因素与被害的发生有关,从而制定预防对策,减少、消除这些因素,尽可能地避免被害。提出被害预防措施是研究被害人被害性的结果之一,发现并消除被害人的被害性是制定、实施被害预防措施的前提。
四、被害性的内容
通过上面的定义,可以看出被害性的内容包括主观、客观两方面,但对被害性内容的划分存在很大的争议。被害性内容的划分有二分法、三分法、四分法、六分法。
1二分法
二分法的表述有三种,其中两种表述是引用日本学者宫泽浩一的观点。
(1)日本学者宫泽浩一将被害性分为一般被害性和特殊被害性。一般被害性是指被害人的性别、年龄、社会地位、职业等客观性的特征;特殊被害性是指被害人强烈的欲望、轻浮、轻信等主观性的特征。
(2)另外,日本学者宫泽先生又依据导致被害人被害的条件起的作用不同将被害性分为被害的诱发性和被害的易感性。
被害的诱发性是指,在被害人的行为中,存在着能引起加害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自己受害的因素,如轻佻、得理不饶人等。被害的易感性指被害人对被害状态无意识的顺应性,反映了被害人容易接受加害人的诱导和容易成为加害人选择的侵害对象的特点,如过于轻信别人、过分善良。
(3)二分法:被害因素论将被害性内容划分为被害要因、被害条件。
被害要因指被害人的自身因素、社会因素。被害人的自身因素包括人格特征、人口统计学的因素、生活方式。被害社会因素包括不良社区环境,家庭环境,导致多次、重复被害的司法方面的因素及其他社会因素。被害因素论试图将被害性理论、日常生活理论、生活方式暴露理论等融入到被害因素中,将研究成果整合在一起。
2三分法
(1)被害性分为被害敏感性、被害受容性、被害倾向性。被害敏感性指被害人对可能或已然被害的感知和自觉。提高被害敏感性是被害预防的有效途径。被害受容性指被害人心理、气质上对自身被害角色的认同、容忍,遭受侵害时、侵害后的顺应状态。被害倾向性指被害人所有的使自己进入被害情景的生理或心理、外在或内在的趋向、趋力、可能。笔者认为,被害倾向性的概念涵盖了被害诱发性、被害易感性的内容。
(2)根据被害性的程度,被害性分为主动被害性、过失被害性、状态被害性。主动被害性是指由被害人先行性的攻击行为或因主动要求构成的被害条件,其强度最大。过失被害性指由被害人的过失行为构成,易受害的条件,其强度较大,包括疏忽大意、无知、悖德、心理素质的外化四种情况。状态被害性,有被害人的正常活动、自然特征、意外境遇、个人素质等因素,其强度较小。
(3)被害性分为条件被害性、被动被害性、主动被害性。被动被害性指被害人身心状态、所处环境等客观因素;主动被害性指对犯罪人的行为刺激;条件被害性介于主动被害性、被动被害性之间。
3四分法
被害性分为被害受容性、被害易感性、被害诱发性、被害可猎性。被害可猎性指被害人因自身弱点而使犯罪人视其为可猎取的对象,弱点包括:体力较差、经验少、轻信、阅历浅等。将被害可猎性的定义与被害易感性相同。被害易感性反映被害者易受加害人的诱导,易成为加害者选择的对象,即被害可猎性。
4六分法
被害性分为被害敏感性、被害易感性、被害诱发性、被害承受性、被害受容性、被害倾向性。提出被害承受性的学者并未对其下定义,只提出其表现为原始被害的承受、附属被害的承受。附属被害指被害人被害后,社会、家庭等对其被害的不当反应。被害承受性应该指被害人对被害后果的承受。
五、被害预防
犯罪被害预防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犯罪被害预防,是指对受到国家刑事法律保护的所有社会关系,如现实社会中的种种人、财、物等,避免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各种保护措施。狭义的犯罪被害预防仅仅是指在各种犯罪情境中,潜在被害人如何免遭犯罪侵害而采取的措施。
被害预防的实质是指从被害人角度入手,通过分析被害倾向性因素和环境被害因素,采取各种措施和手段减少自己易于被害性,积极防止初次被害和重复被害的一种犯罪预防活动。
第二节犯罪被害预防的特点
一、行为主动性
主动性是犯罪被害预防的首要鲜明特征。被害预防是强化自我防范体系的预防措施,被害不是一个静止的过程,而是和犯罪行为存在很多互动关系。被害者的举动直接影响到犯罪的发生和犯罪后果的严重程度,而被害者的潜在特性更是很多犯罪再次发生的导火索,因而被害不是一个被动的过程,被害人也不仅仅是一个消极的受到侵害的客体。被害预防从被害者在被害互动中表现出来的人格和行为出发,通过减少潜在被害的意识和行为预防犯罪,使得被害人摆脱了消极等待被害的从属地位,积极采取行动预防被害。
二、主体普遍性
被害预防从被害人角度出发,可以说关系到每个处于社会生活中的个体。社会是由人组成的,每一个人都是一定社会关系的总和。交往是由人的本质决定的,人不能离开交往。加害与被害是一个人际互动的过程,也是一种人际交往,只不过是非正常的人际交往。被害者学理论揭示:人际交往的密度与被害成正比,交往越频繁,交往关系越复杂,交往范围越广泛,产生人际关系异常的可能性就越大,从而被害的可能性就越大。当今社会人们的人际交往变得越来越复杂多样,可以说,只要生活在社会中,只要与社会存在基本的互动关系,那么每个人都是潜在的被害人,犯罪不在别处,而是就在我们周围。如果我们有随时置身于可能遭到侵害的犯罪环境中的觉悟,那么人人都是预防被害的主体。
三、手段多样性
被害现象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引起被害的原因很多,因而采取单一的手段预防被害不可能达到满意的效果。法律不是万能的,刑法具有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功能是否有效、有多大的效力也一直是有争议的。所以,单靠刑法的威慑和指引功能是无法有效预防犯罪的,更不用说其在预防被害上是否能够起到作用。被害预防需要多方面的努力,注意选择合理的手段从不同侧面加以预防,如法律手段、社会手段、教育手段、心理手段、医疗手段、社会建筑手段等。在实践中,某些手段可以单独实现预防目标,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往往需要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手段结合起来才能达到预防被害的最佳效果。从这个意义上讲,被害预防是综合预防。
第三节犯罪被害预防的分类

一、以预防时空阶段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被害前预防、被害中预防和重复被害预防
被害前预防,是指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根据以往被害状况及被害人在被害前的倾向性而采取的预防措施及其实施过程。这是针对被害前的倾向性采取的措施和过程。
被害中预防,是指为了阻止犯罪和减轻犯罪的危害程度,在犯罪实施中采取的躲避、抵御、抗争性的措施及其防范过程。
重复被害预防,是指在初次犯罪行为发生之后,为了避免顺应被害,防止再次被害、连锁被害的发生而制定的措施及其实施过程。
二、以主体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一般人群预防和特殊人群预防
一般人群预防是指对正常生活中绝大多数公民的防范和自我防范,每个人都可能成为某种犯罪的加害人或被害人,每个人都是被害预防的主体和防范对象。
特殊人群预防是指具有某方面的特征而特别吸引某类犯罪,易于被害的被害人的被害预防,如未成年人被害预防、妇女被害预防、老年人被害预防以及弱势群体被害预防等。
三、以预防角度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个体预防、群体预防和社会预防
个体被害预防是指个人在社会有关部门宣传、教育影响下,根据个人的经验,掌握的有关知识和技能,实施避免犯罪分割措施的过程。
个体被害预防的特点表现为:
(1)提高防范意识,防止个人有意识地形成某种被害倾向性。
(2)遵守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按准则行事,以免诱发犯罪侵害。
(3)利用掌握的防范知识和技能预防被害。
群体被害预防是指有关的社会群体为了避免遭受犯罪的侵害,根据一定的规章制度作出的专门规定和措施,防止被害发生。这些社会群体通常是具有一定共同利益联结的共同体,如行业协会、社区等。
社会被害预防是指有关职能部门从整个社会的犯罪被害的现状与趋势出发,制定相关的防范被害措施及贯彻实施这些措施的过程。
社会被害预防的特点表现为:
(1)专门职能机构负责,如被害人救助、援助机构采取的支持、援助措施;
(2)在一定区域内建立支持组织系统;
(3)建立科学的犯罪被害预防发展过程。
第四节被害预防与犯罪预防的关系
被害与犯罪是一对矛盾的两个方面,既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犯罪预防和被害预防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即减少犯罪发生率,使更多的人免受犯罪行为的侵害,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保护公民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两者在总体目标上是殊途同归的,但是各自的侧重点不一样。
一、预防对象不同
犯罪预防的对象为潜在犯罪人,即易于犯罪或者有犯罪倾向的人,已经犯罪、正在实施犯罪和有可能犯罪的人,消除他们本身存在的可能诱使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不良因素和条件。被害预防的对象为潜在被害人,即易于被害或者有被害倾向的人,已经被害、正在被害或者有可能被害的人。在犯罪与被害的永恒互动关系中,两者恰好各选择一个作为预防对象的主导,以此为出发点展开各项预防措施。
二、预防主体不同
犯罪预防多从宏观的角度出发,其责任主体主要是政府和社会等具有社会管理和社会控制职能的部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通过立法、执法、宣传等威慑和教育手段,从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相结合的方式出发,打击犯罪并预防犯罪。
被害预防多从微观的角度出发,其责任主体主要是生活在可能受到犯罪侵害环境中的每个人,通过减少自己在犯罪互动过程中可能促使犯罪发生或可能造成犯罪结果严重的错误因素,有效避免自身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
三、直接目的不同
犯罪预防的直接目的在于防止犯罪人实施犯罪,从而保护国家、集体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具体来讲,对于有犯罪倾向的人,要防止犯罪的发生,防止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成为犯罪人;对正在实施犯罪的人,要制止他们的犯罪行为,以免造成更严重的犯罪后果;对于已经犯罪的人,要防止他们再次犯罪、多次犯罪、重复犯罪。犯罪预防的直接目的是从社会安全的角度出发,其主体要积极投入社会整体的预防犯罪活动中,以社会整体利益为优先,承担社会性预防犯罪的义务。
被害预防的直接目的在于防止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减少犯罪发生率,远离易于被害的环境和情境。具体来讲,对于易于被害的人,要防止被害的发生,减少自身传递出去的易于被害因素;对于正在被害的人,要通过减少错误互动防止被害后果的扩大;对于已经被害的人,要积极减少再次被害、重复被害、被害逆变为犯罪的可能。
被害预防直接从个体安全的角度出发,以自身利益为优先,规避可能引起犯罪发生或加重的行为、时空等因素,从而首先实现自己避免被害的目标,社会预防目的放在次要的地位。
四、预防措施不同
犯罪预防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道德、教育等手段,主要采取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相结合的方式。一般预防主要是针对潜在犯罪人和其他社会公民进行教育,使他们从犯罪中吸取教训,洁身自好,避免陷入犯罪的泥沼,特别避免从一般违法行为走上犯罪的道路。特殊预防主要是针对已经犯罪的人所采取的法律制裁措施。除此之外,还有相应的刑事政策和其他社会预防措施。利用刑罚和一般违法处罚的威慑性,防止犯罪人再次犯罪,帮助他们顺利复归社会。
被害预防涉及的措施主要是消除自身不良状态,增强抗御犯罪的能力,因而其手段主要从社会学的角度出发,多从行为举止的指导、社会关系的处理、防卫空间的建设等方面入手,减少被害倾向和被害环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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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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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被害预防概述
第一节被害预防的概念
第二节犯罪被害预防的特点
第三节犯罪被害预防的分类
第四节被害预防与犯罪预防的关系


第二章被害预防理论基础、现状及存在问题
第一节被害预防的起源与发展
第二节犯罪被害预防相关理论
第三节被害预防现状
第四节被害预防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被害个体预防
第一节被害预防的三阶段
第二节特定对象的被害预防

第四章未成年人被害现象与对策分析
第一节“未成年被害人”的概念与被害类型分析
第二节未成年人被害原因分析
第三节未成年人被害预防

第五章大学生被害现象与对策分析
第一节大学生被害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大学生被害原因分析
第三节大学生被害预防

第六章女性被害现象与对策分析
第一节女性被害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女性被害原因分析
第三节女性被害预防

第七章强化被害预防的路径
第一节加强被害预防法律保障
第二节提高人们的防范意识
第三节强化被害预防在犯罪预防体系中的作用
第四节加大被害预防宣传力度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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