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少年司法(2016.1 第1辑 总第27辑)》:
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牛凯副秘书长介绍了此次会议召开的主要背景,他指出,召开这次专家论证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重要性要求进一步重视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事关国家兴旺发达和民族未来发展。目前,我国约有3亿未成年人,其中处于留守或流动状态的一亿多。在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中,来自这个群体的达70%以上,被侵害的未成年人多数也属于这个群体。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与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和犯罪预防密切相关,应当从国家长久稳定、社会未来发展、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看待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二是未成年人审判专门机构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重要地位要求在司法改革背景下应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审判专门机构建设。自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第一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专门机构成立至今,未成年人审判的实践探索已经走过三十多年,在实践中有没有设置未成年人审判专门机构,直接决定和影响着涉案未成年人权利的保障能否全面、到位、有效。涉案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的组成部分,如果没有未成年人审判的专门机构,就难以保证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审判和判后帮扶由了解未成年人成长身心特点的专业人员实施,如果未成年人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有可能直接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而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潜在的被害人。三是未成年人审判专门机构和队伍建设在司法改革背景下面临的困境和挑战要求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审判专门机构建设。现有未成年人审判机构在司法改革背景下面临很多困境和挑战。纵向看,少年审判已经试点了三十多年,这种“自下而上”的探索是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审判专门机构改革的坚实基石,而仅仅依靠“自下而上”的实践探索也面临着许多问题和困境,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各地未成年人审判专门机构建设发展不均衡。有的地方法院领导重视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未成年人案件审判专门机构建设就相对发达。但是,也有部分地方法院,由于各种原因,未成年人审判专门机构建设推进较慢。二是各地未成年人审判专门机构模式多样化,受案范围不统一。三十多年的实践探索,各地形成了多样化的未成年人审判专门机构。有传统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有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也有少年及家事庭,形成了“合议庭模式”“综合审判庭模式”和“指定管辖、集中审判模式”等。三是未成年人审判专业人才队伍不稳定。由于未成年人司法的特殊性,未成年人审判必须由了解儿童成长身心特点的专业人员进行。但是,在实践中,即使在法院系统内部,少审庭由于没有顺畅的职位晋升通道,一些少审工作很出色的法官就被“重用”到刑事审判庭等“主流”业务部门。因此,在当前司法改革背景下,亟需进行“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审判专门机构建设,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未成年人审判专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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