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恐怖主义法研究》:
(二)反恐怖主义法中警察权扩张的界限问题
基于恐怖主义对国家与公民的危害性以及其手段的特殊性,以普通方式很难有效预防和打击,必须动用更强大的国家力量才足以应付。公民权利的保障也强调必须置于社会安全的基本框架内才能考虑。公民权利的现实保障也受一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如果在日趋复杂和严峻的恐怖主义犯罪局势下,片面强调公民权利的绝对保护,弱化对社会的必要控制,必将造成不堪设想的后果。而警察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代表,是反恐怖主义斗争的主力军,因此在反恐怖主义法中适当地扩张警察权成为必然。然而,警察权自身具有自我扩张和膨胀的能力,必然会倾向于扩大自己边界以实现更大范围内的支配与管理。如何以宪法为指引,在反恐怖主义法中明确警察权扩张的界限,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警察权扩张界限的明确性。综观世界各国的反恐怖主义态势,不难发现其在思维与技术路径上具有一致性,即高举国家利益的旗帜,通过反恐怖主义立法强化扩张警察权,严厉打击恐怖主义犯罪,以应对日益严重的恐怖主义现实威胁。但警察权在打击恐怖主义这一特定背景下的扩张,使公民权利必然相对地受到限制,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平衡面临挑战,并引发诸多争议。警察权的扩张应在公民自由与国家安全中尽可能寻求平衡,以实现政治利益的最大化。而其扩张界限的明确,有助于实现警察权与公民权在反恐怖主义法中的平衡。反恐怖主义法中警察权的强化,主要表现在恐怖活动组织和恐怖活动分子认定权、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权、反恐怖主义的紧急处置权、反恐怖主义特别侦查权等方面。其扩张界限应有一个正义的底线,明确警察权扩张不得触碰公民基本权利的核心部分,即前述的生命权,人格尊严权,免予酷刑和不人道待遇权,思想和良心、宗教与信仰的自由权,司法救济权等不可克减的公民权利。这些核心权利构成了正义的底线,也是警察权在反恐怖主义立法中扩张的最大边界。一方面,明确警察权扩张的界限可以避免警察机关及其人员因恐怖主义活动的存在而产生“风声鹤唳,草木皆兵”的观念,继而导致人人自危;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警察机关及其人员以反恐的名义、打着反恐的旗号肆意干涉和侵犯公民权利。作为反恐的义务主体,警察承担着保障社会公众安全与自由的责任,在反恐过程中无论是公民的安全还是自由与权利受到侵害,警察都难脱责难,这种两难处境也使警察压力重重,在反恐怖主义立法中明确警察权扩张的界限,则可有效地化解这一难题,使警察在打击恐怖主义时免除后顾之忧。
2.警察权扩张界限的有限性。在警察权扩张界限明确的前提下,还需在反恐怖主义立法中明确警察权扩张界限的有限性,强调在打击恐怖主义犯罪过程中警察权扩张的适用时间、适用范围、适用对象的有限性。反恐怖主义立法中警察权的扩张在时间上只能是短暂的,不应成为社会的常态,适用范围也仅限于打击国内外的恐怖主义犯罪,适用对象必须限定为涉恐人员。如果不设定警察权扩张界限的有限性,不仅背离了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也不符合我国社会民主的发展趋势。另外,警察权扩张界限的有限性还应在反恐怖主义立法中体现出对其权力行使的监督与制衡。宪法要求任何公权力必须受到监督与制衡,对反恐怖主义立法中的警察权,在适当扩张的同时,必须加强对其监督与限制。根据宪法的权力制衡原则,在反恐怖主义法中应加强司法机关对扩张后的警察权行使审查与监督的制衡权力,以及其他行政机关与社会公众对反恐怖主义中警察权的监督与制衡。唯有如此,才能防止反恐怖主义法中警察权的扩张超出权力边界,损害宪法的权威性,侵蚀公民的基本权利,给预防、打击恐怖主义带来危害与阻碍。因此,必须在反恐怖主义立法中强调警察权扩张界限的有限性,方能保证我国反恐怖主义立法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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