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行政组织法典汇编》:
陕甘宁边区在国民政府和蒋委员长的领导下,本着维护团结、坚持抗战、争取最后战胜日寇的方针,本着三民主义与抗战建国纲领的原则,根据陕甘宁边区的环境与条件,特制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作为边区一切工作之准绳。
(一)民族主义
一、坚持巩固与扩大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团结全边区人民与党派,动员一切人力、物力、财力、智力,为保卫边区、保卫西北、保卫中国、收复一切失地而战。
二、高度的发扬边区人民的民族自尊心与自信心,反对一切悲观失望、妥协投降的倾向。
三、厉行锄奸工作,提高边区人民的警觉性,彻底消灭汉奸、敌探、土匪的活动,以巩固抗日后方。
四、实现蒙、回民族在政治上、经济上与汉族的平等权利,依据民族平等的原则,联合蒙、回民族共同抗日。
五、尊重蒙、回民族之信仰、宗教、文化、风俗、习惯,并扶助文化的发展。
六、在不损害边区主权的原则下,保护一切同情中国抗战国家的人民、工商业者、教民,在边区生产、经营与文化事业方面的活动。
(二)民权主义
七、发扬民主政治,采用直接、普遍、平等、不记名的选举制,健全民主集中制的政治机构,增强人民之自治能力。
八、保障人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与通信之自由,扶助人民抗日团体与民众武装之发展,提高人民抗战的积极性。
九、充实抗日地方武装力量,发展与健全人民抗日自卫军、抗日少先队,加紧其政治、军事、文化上的教育与训练。
十、以政治工作与组织力量的配合,实行兵役与参战的动员。
十一、发扬艰苦作风,厉行廉洁政治,肃清贪污腐化,铲除鸦片赌博。
十二、实行男女平等,提高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的地位,实行自愿的婚姻制度,禁止买卖婚姻与童养媳。
十三、建立便利人民的司法制度,保障人民有检举与告发任何工作人员的罪行之自由。
十四、建立工作检查制度,发扬自我批评,以增进工作的效能。
十五、实行普及免费的儿童教育,以民族精神与生活知识教育儿童,造成中华民族的优秀后代。
十六、发展民众教育,消灭文盲,提高边区成年人民之民族意识与政治文化水平。
十七、实行干部教育,培养抗战人才。
(三)民生主义
十八、确定私人财产所有权,保护边区人民由土地改革所得之利益。
十九、开垦荒地,兴修水利,改良耕种,增加农业生产,组织春耕秋收运动。
二十、发展手工业及其他可能开办之工业,奖励商人投资,提高工业生产。
二十一、实行统一累进税,废除苛捐杂税。
二十二、保护商人自由营业,发展边区商业。
二十三、厉行有效的开源节流办法,在各机关、学校、部队中,提倡生产运动与节约运动,增加收入,减少支出,以解决决战时财政经济之困难。
二十四、确定八小时工作制度,改善劳动待遇,保护工人利益,同事提高劳动热忱,增加生产效能。
二十五、优待抗日军人与工作人员之家属,使抗战军人安心作战,工作人员安心工作。
二十六、废止高利贷,政府举办低利借贷,奖励合作社之发展。
二十七、保育儿童,禁止对于儿童的虐待。
二十八、抚恤老弱孤寡,救济难民灾民,不使流连[离]失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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