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向哥们儿借了一笔钱,利息该怎么约定?
案情介绍
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原本还持币观望的李某决定出手购房,但由于房价相较年前有了不小的浮动,又加上手里的资金十分有限,虽然已经决定购买某小区的二手房,但首付还是差了10万元,为了筹集到这10万元钱,李某四处找人借钱,但这年头跟人借钱真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几经周转,李某终于在一个做生意的哥们儿那儿借到了10万元钱,但双方约定,10万元钱利息按月计算,起步利息是借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十,自下个月开始每过一个月利息增加百分之二。由于当时李某急需这10万块钱付首付,所以不假思索地和对方达成了借款协议,现在回过头来想想,这利息实在太高了,简直是“高利贷”,为此,李某拨通了我们的法律服务热线,咨询了相关事宜。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中,李某向他人借款时达成的利息约定,属于高利贷,以今年法定利率为例,一、短期贷款: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4.35%;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4.35%。二、中长期贷款:一年至三年(含三年)4.75%;三年至五年(含五年)4.75%。据此可知,李某和他人约定的贷款利率已经远超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是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2.我是个小学生,别人能以我的名义借钱吗?
案情介绍
小学生王某身世坎坷,自幼父母双亡,一直由哥哥王大某抚养,哥哥娶高某之时,刚好是王某上小学二年级的时候,所以日子过得也可想而知,平日里被嫂子视为只会浪费粮食的多余之人。由于哥哥生性憨厚,并且常年在外打工,虽然知道弟弟平时没少受气,但也束手无策。最近王大某家准备翻盖房屋,需要向亲戚借款2万元,高某便以要给王某交学费为由,以王某的名义借款,并命令王某在借条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王某的叔叔知道此事后,认为高某的做法实在过分,便拨通了我们的法律服务热线,咨询了相关事宜。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则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本案中,王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而借款2万元已经远远超出其年龄和智力状况,并且合同也并非是纯获利益的合同,因此王某既无义务还款,也不能以其名义借款。
3.别人向我借了钱,但欠条的名字写错了,该怎么办?
案情介绍
宋某某是个生意人,常年在外做服装批发业务,因此其人脉非常广泛。宋某某有个客户王某,经常在宋某某处批发服装,所以二人关系非常熟络,平日里也是称兄道弟,甚是投机。后来,由于某市市政规划需要,王某所在的服装市场将要搬迁,因此王某需要另觅他处商铺。王某在选择商铺的过程中,看见一则转让商铺的广告,但手里资金都放在了服装上面还未收回,转让费还缺5万元。宋某某也是个热心肠,看见王某手头紧,便主动将5万元借给王某进行周转。半年后,宋某某由于生意吃紧,急需现金周转,便向王某索要5万元借款,但这年头“借出去的钱好比泼出去的水”,钱一旦借出去,再想往回要,可就难上加难了。王某见宋某某过来要账,便以各种借口拖延。宋某某眼见要钱无望,一怒之下,便将王某诉至当地人民法院。现在有个问题出现在宋某某面前,虽然银行转账记录上面显示从宋某某的银行账户上转账给王某5万元,借条上写的也是王某从宋某某处借款5万元,但宋某某的身份证上面的名字却是宋某,少了一个“某”,这让王某看到了赖账的机会。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宋某某拨通了我们的法律服务热线,咨询了相关事宜。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虽然王某书写的欠条上面载明的是宋某某而非身份证上的名字宋某,但该借条为宋某某所有,并且在诉讼中已经初步证明他和王某之间存在借钱关系,且有银行转账记录佐证,而王某又拿不出反驳该借条的出借人并非宋某某的证据,因此可以推断出宋某某就是本案借款纠纷的出借人。
4.我创立公司急需资金,向他人借钱,利息可以先从本金中扣除吗?
案情介绍
孙某大学毕业后,就一直在一家外贸公司工作。几年之后,他感觉到继续在这家公司工作也没什么大的发展,不如自己出去创业当老板,打出一片天下。几经周折,孙某决定出去单干。但由于手头存款有限,而且以后运作公司的话也需要一大笔钱,所以便向高中同学王某借款10万元。王某告诉孙某,借款可以,但要收1万元钱的利息,并且要在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这1万元的利息。孙某迫于无奈,只得答应王某的要求,打了一张借款10万元的欠条,拿到手的却只有9万元。事后,孙某越想越憋屈,便拨通了我们的法律服务热线,咨询了相关事宜。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据此可知,本案中虽然双方约定借款利息先行扣除,但孙某拿到了9万元借款,涉案欠款也只能是这9万元,而非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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