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发出公告后立即进行强拆是否合法?
【现实困惑】
闫女士于2009年购买了一座100多平方米的院落,2015年,政府作出决定要对这块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该政府拟定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即通过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闫女士多次对该方案提出意见,政府也都按闫女士的意思对方案进行了修改。但是,闫女士仍然以各种理由拒绝签订协议和搬迁。政府最后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拆迁,并表示要在公告发出以后立即对闫女士的院落进行强制拆除,那么,法院在发出公告后可以立即进行强拆吗?如果这样做是否合法呢?
【律师答疑】
法院发出相关公告后是不能立即进行强拆的,应当给被执行人留出必要的时间。一般而言,启动司法强制拆迁程序的必备条件就是存在合法有效的执行依据,如补偿安置协议、责令收回土地的决定等。对于满足前述条件并进入强制程序的房屋拆迁事项,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的院长签署相关公告,鼓励被执行人在最后期限主动履行搬迁义务,逾期不履行的,实践中多由公证人员就被拆除房屋及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强制执行过程中,依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和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加以协助。搬迁过程以及搬迁涉及的财物应如实记入笔录并签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法律解读】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对强制拆迁的相关内容作了规定。法院依法批准强制拆迁以后,应由院长签发公告,并给被执行人一定的执行期间。这一规定,是为了避免因立即进行强拆而给被征收人带来损失。强制拆迁虽然合法,但如果不给被征收人一定时间准备就马上执行,也容易引起冲突,而给被执行人一定的主动履行搬迁义务的期限,有利于和平解决拆迁问题。
……
展开